公租房,顾名思义,一般指公共租赁住房。2012年07月15日施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称: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概念有点晦涩,不太好理解。我们进一步来了解公租房。
公租房是目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之一,从权利主体角度可将公房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
直管公房是指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享有所有权或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
自管公房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资兴建、自行管理的房屋。
对于居住在公租房内的人,我们一般称之为公租房承租人。 公租房承租人遇到征收拆迁,有权获得安置补偿利益吗?
这就要分情况讨论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眼尖的朋友们注意到了,前述法律条文提到的补偿对象都是被征收人。那公租房承租人可以成为被征收人吗?
回到公租房承租人这里,公租房承租人享有租赁权,基于该项权利,得以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对该房屋享有长期的占有和使用权。
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承租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他们通过支付相应对价,购买了之前承租的公租房,成为其所有权人。这种情况下,后面遇到征收时,可以作为被征收人,征收方应当给予他们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利益。
那没有购买所承租的公租房的那部分承租人呢?
这部分群体因为没有支付对价购买公租房,不能成为所有权人。但其作为承租人,在征收中,亦有权获得征收安置补偿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虽没有明确提到这一点,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政策中通常包括对公租房承租人的安置补偿内容。例如上海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对公有房屋承租人比较重视,态度比较友好,其通篇均并列提到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见两者均为有权获得安置补偿利益的征收对象。
兰州市:《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明确提到了对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第三十七条前三款规定:征收租赁国有直管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先行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再按承租人选择的补偿方式分别对被征收人和承租人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租赁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一)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被征收人,70%给承租人;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40%给被征收人,60%给承租人。
(二)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就近套入相应户型予以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的房屋仍为国有直管公房,由原承租人继续租赁使用。
(三)房屋承租人选择居住权置换产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承租人按所占70%份额建筑面积就近套入相应户型予以置换,置换后的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对被征收人按所占30%份额建筑面积予以产权调换,征收范围内的若干房屋所占份额建筑面积可合并累计,由被征收人就近选择对应套型和面积予以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原则上整栋整单元安置。
原租赁国有直管住宅房屋已按房改价购买70%产权的,应按房改政策购买剩余30%产权后,视为完全产权予以补偿。
其他省份也分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征收时对于公房承租人的安置补偿政策,感兴趣的朋友们可以自行查阅或者私信后台咨询盛廷律师。
征收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凭借房屋所有权证证明自己的产权人身份,那公房承租人呢?其可以通过自己缴纳公房承租租金的缴费单据,单位给自己开具的证明等来证明公租房租赁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