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拆迁律师,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三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32 对政府信息公开,逾期不回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予回复的,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应予受理。
标签: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
案情简介:2013年6月8日,罗某向某规划局申请公开某项目规划手续,规划局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罗某向上级住建局提起复议,住建局告知规划局未作出行政行为,不予受理。故罗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住建局作出的《复函》,判令其继续审查罗某请求某规划局提供信息公开材料。
法院认为: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2. 规划局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罗某向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故依法判决:1.撤销住建局于2013年8月8日对原告罗某作出的《关于罗某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复函》;2.责令住建局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答复。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否则当事人有权就其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案例索引: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4)景行初字第47号“罗某与某住建局行政复议案”,见《原告罗福全不服被告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罗福全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复函》一案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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