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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应作相应处理
已被浏览4614次 更新时间: 2018/06/25
关键词 法定职责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三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应作相应处理


133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应作相应处理


——土地管理部门针对群众举报土地违法案件应受理,符合立案条件应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告知举报人。


标签:监督检查职责|重复起诉|法定职责


案情简介:田某系邹城市北宿镇人,田某认为“北宿镇西沙村"三栋回迁楼"项目在未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及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情况下进行建设,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此,其于2013年9月27日以邮寄方式向邹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该项目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书面答复,邹城市国土局于2013年9月29日收到该申请,但一直未予以答复。田某认为邹城市国土局未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于2013年12月18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就违法占地不予查处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第3号)第十三条、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并审查是否属于自己管辖、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在本案中,原告递交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申请被告对“北宿镇西沙村"三栋回迁楼"项目”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被告于2013年9月29日收到申请后,已超过60日仍没有履行土地举报案件受理、审查职责,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驳已履行了相应职责,无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依据新的事实提起本次诉讼,并不属于重复起诉。判决责令被告60日内对原告举报“北宿镇西沙村"三栋回迁楼"项目违法用地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查,并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实务要点:土地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并审查是否属于自己管辖、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告知举报人。


案例索引:邹城市人民法院(2014)邹行初字第11号“田某景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违法查处职责”一案,见《田某景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违法查处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胡元东,审判员孔凡静,审判员孙西华)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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