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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不得以驳回申请人请求为由作出复议决定
已被浏览2128次 作者:信科宇 更新时间: 2018/06/27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三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134复议机关不得以驳回申请人请求为由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以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为由作出的决定,违反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这种复议决定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标签:行政复议|驳回请求|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陈某在与蕲春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蕲春县人民政府又作出了新的安置补偿方案,陈某认为新方案作出前未依法审查,故不服新方案向黄冈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复议。黄冈市人民政府认为陈某与该方案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作出了驳回了陈某的复议请求的复议决定。陈某不服,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撤销黄冈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蕲春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陈某申请行政复议后,黄冈市人民政府是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受理陈某的申请后,经过集体讨论认为陈某与蕲政发(2013)1号蕲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南新城二期等区域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认为陈某不是适格的复议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应驳回陈某的申请,但黄冈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与黄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的集体讨论意见不相符,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相悖,黄冈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实务要点:“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这种复议决定方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新规定,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时,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注意的是,复议机关没有以“驳回申请人的请求”这种方式作出复议决定的权利。


案例索引: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行初字第00016号“陈某诉被告黄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见《陈某诉被告黄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判决书》(审判长郑学平、审判员汪希元、人民陪审员高亮),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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