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城市扩张,土地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国家为了建设需要,开始大规模对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但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以租代征”“拆违代拆迁”“拆危代拆迁”等,除此之外,还有承包征收等土地纠纷问题。
那么“土地被征收以后一直荒废,农民还能继续耕种吗?”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我们得知道土地被征收后是如何利用的。
追本溯源,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国家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应当基于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因此,在符合征收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实施征收工作,该集体土地才能变成国有土地。建设单位在经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各项审批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项目建设。
但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土地“征而不建”“征多用少”,土地变成了撂荒的状态。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征而不建”“征多用少”导致撂荒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且闲置土地原则上是可以恢复耕种的。
具体而言,对一年以内闲置的土地,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用地单位可以进行耕种;对于连续两年以上闲置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收回,原为集体土地的,则暂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恢复使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集体组织使用并非等于属于集体组织所有,也就是说土地的“所有权”不再恢复,该土地自此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根据情况可以重新确定土地利用开发者。
由此得知,原土地承包人在闲置土地上重新耕种的,原则上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及时向村委会主张复耕土地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对于已经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是否作废了?
答案是否定的,但原则上是有效的。因为原土地承包人已经知晓土地被征收使用,且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享受征收补偿待遇,就该块土地而言实质上与村集体的承包合同已经终止;现阶段的复耕只是暂时使用,与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身份不同。
因此,原土地承包人不能再次主张全部的征收补偿利益,但是作为土地的使用权人投入精力进行复耕,还是可以主张地上附着物或青苗费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