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粉丝问我们:“和政府打官司,能赢吗?就算赢了,对方还是不给钱怎么办?”这并不是空穴来风,实践中也常有行政机关被判决履行赔偿义务,但是迟迟未履行的案例。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方不履行作为维权当事人就对此束手无策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行政判决书通常会给被告一定的履行期限,如果过了履行期限,被告仍未履行,被征收人有权携带生效判决文书要求对方履行安置补偿义务。
胜诉以后对方如果一直拖延不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可以通过以下办法要主张我们的合法权益:
方法一:
如果对方不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家要特别注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期限要求,切勿超过申请期限。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判决书的时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即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超过两年的,法院将不再受理执行申请。因此,应当在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的两年内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作为诉讼参与⼈,其有义务履⾏法院作出的判决,当其懈怠履⾏甚⾄不履⾏时,法院有权对他作出相应的处罚。当事⼈如发现⾏政机关存在上述⾏为也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要求⾏政机关履⾏。
方法二、如果对方不执行,还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要求对下级机关履行安置补偿义务进行监督。
《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要求能够有效通过法律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给予被征收人充分的法律保障,通过法律手段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损失和权益。如果遇到此类情况而无法得到补偿,可以通过上述方法进行主张,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介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