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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户遭遇开发商和居委会“踢皮球”,白纸黑字拆迁协议当真无法律效力吗?盛廷律师助力当事人获满意补偿
已被浏览83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11/20
关键词

尽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补偿两套回迁房,但实际上,被征收人郭先生依然举步维艰,被征收方和开发商来回踢皮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因为城中村改造项目,郭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此次征收是居委会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在对补偿方式达成合意之后,郭先生签订了协议。但之后,双方约定好的两套安置房却分给了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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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说自己委托了开发商,付款是开发商的事儿,而开发商却说,自己和郭先生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自己无权处分两套安置房。

 

协议中的明确规定,现实中却很难履行。郭先生面临的困境是当初在征收方的承诺下,他先是和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了给予两套安置房。之后才和居委会以及开发商三方签署了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约定的货币补偿对方已经给付,但是补充协议的安置房对方却拒不认账。

 

两个协议,只履行了一个,两套安置房无法要回,郭先生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先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两套安置房已经分配给了他人,又该如何确定补偿价值呢?

 

原告:郭先生

被告:山西省晋城市某居民委员会、晋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常茂生律师


郭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在202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常律师认为,第一、合同有效。从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合同来看,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所以合同当然成立且有效。


第二、被告违约。《补偿协议书》中第一条明确了甲方(被告居委会)委托乙方(被告圣拓公司)负责补偿安置工作;《补充协议》中,明确了“在原协议补偿基础上再补偿原住户郭树炳房屋、货币如下:1、17#-1-1901——129.99㎡,2、17#-1-1903——117.32㎡,3、圣拓公司负责办理完成以上两套商品房房产证”。而目前,前述两套房屋已经被安置给其他人,被告实际上已经无法履行交房义务。


第三、合同履行不能是否应当按照市价进行补偿。《民法典》第577、578条明确规定了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584条明确规定了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人应当赔偿。而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履行交房义务,导致原告未能取得两套房屋,该行为违约,因房屋已经交付他人,被告没有履约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两套房屋按照市价进行补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案涉的补充协议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郭先生签订的,居委会并没有参与其中,不是协议签订的主体,因此,协议只能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郭先生双方。根据补充协议的规定,房产开发公司对两套安置房未履行交付义务,目前,房屋已分配给他人居住,无法继续履行案涉两套房屋的交付义务,因此应当采用折价补偿方式处理。

 

至于应当如何折价,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为回迁房,因此可根据房屋市场均价扣除1%的土地出让金予以货币补偿,赔偿金额为16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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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套安置房被分给他人所有,居委会和开发商对安置房补偿拒不认账,到最后取得160余万的补偿,这样的结果,对律师和委托人来说,都是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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