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过程中,房屋被征收就应该获得补偿是大家普遍的认知。其实这部分需要再细分一下,我们通常说的应该获得补偿的房屋是指合法的房屋,指取得有明确权属证的建筑。
如果是建造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般会有宅基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建造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一般会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上皆是可以证明房屋合法性的证据。
但现实中,常常会出现一种情况,那就是无证房被征收。很多人虽然建了房子,但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一直没有取得合法权属证明。那征收房屋要不要补偿、如何补偿就成了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争议的焦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无证房屋就一定是违法建筑,很多征收方都以房屋无证为由,将建筑认定为违建,以达到降低补偿甚至不补偿的目的,这种行为是严重侵害被征收人权益的。
其实在2008年之前,人们很少听见“违建”这个概念,之所以2008年之后这个词才比较常见,是因为我国出台了《城乡规划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们通俗地解释的“违建”,一般是指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然取得了规划许可证,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建筑。
但这也并非唯一标准,还应考虑历史背景、法律实施、社情村情的状况等多种因素。因为很多时候房屋未办证并非村民懒惰或无法律意识,更多的是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不到位,使得应该是合法建筑的房屋未及时取得相应合法权属证明。所以这部分建筑需要依据其背景具体分析房屋的性质,不能一刀切地认定“违建”而不予补偿。
如果是在《城乡规划法》出台后建造的建筑,确实没有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一旦被认定为“违建”,是否就一定不会获得补偿呢?
当然不是!违建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认定的,也不是一旦认定就无力回天。认定违建的材料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比较常见的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通知等,针对上述材料,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听证,且有权在听证会上陈述申辩,表达个人观点。
若行政相对人对此无所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在这个阶段依旧有维权空间,限期拆除决定书上会标明,若行政相对人对该决定书不服,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而在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间,有关部门不得对所谓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否则也会涉嫌程序违法。
这部分建筑虽然没有相关证件,但也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给与行政相对人申辩和救济的权利,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建筑进行评估,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权益。
目前我国法制建设越来越健全,建造建筑物也需要合法手续,持证建设还是最保险的。虽说“违建”有相应救济途径,但无证的房屋相比证件齐全的房屋在取得安置补偿方面更容易陷入被动局面,需要被征收人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处理证照等问题。
盛廷律师建议大家,如果合法的房屋因故未办理相关证件,能够补充登记的尽早去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如果因房屋无证而直接被认定为违建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不被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