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进行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
在农村我们最常见的就是村里的告示栏,上面张贴各种与本村相关的政策信息,村民可以通过这个告示栏了解村务以及各种事项的进度。
村务公开是人民群众评判农村党风政风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政权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基础性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那么在征收拆迁中,村民应当如何申请村委会公开征地款明细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村务公开制度是保障村民对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事项的知情权,故申请村务公开的主体必须是本集体成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司法实践的规定,村民一般是指户籍在本村,同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公民。
也就是说,只有本村村民才具有申请村务公开的主体资格,其他人不是申请村务公开的主体,没有法律法规给予集体成员之外的人相应的权利。
然后就需要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村委会公开相关信息。
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如果村委会不能落实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村民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甘肃一村民因村委会拒不落实村务公开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村民胜诉。
刘先生是甘肃省某村村民,为核实该村的土地征收情况、征地补偿费等集体资产使用情况,做到村务的公开透明,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于2018年4月23日向村委会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村委会公开相关信息。
村委会于4月24日签收了申请书,但迟迟未作答复。为敦促村委会公开相关信息,刘先生于5月29日向区政府递交申请,请求区政府督促村委会履行相关法定职责,也未获答复。刘先生认为,区政府的不作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要求区政府在60日内对刘先生的申请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在村务公开这一问题上,村委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村民可以像上诉案例中的刘先生一样,先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请求行政主体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在无法获得相关救济时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间接要求村委会履行公开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