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征收部门直接以部分征收人为“外嫁女”这个表面的身份来拒绝向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也未考虑这些“外嫁女”的户口问题以及是否在本村有承包地、是否在他处享受过安置补偿利益等情况。那么,在征收过程中,但凡是外嫁女就一定不能获得安置补偿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案例简述】
黄女士是本村的外嫁女,曾因结婚将户口迁出过,但已于2014年重新迁入本村,其女儿户口自出生后于2014年申报也一直在该村,并且有当地医院的出生证明。
2016年该村遇到征收,同年3月13日发布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其中“二、安置人口的认定(一)安置人口认定期限:本方案发布之日为认定安置人口截止日。(二)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安置人口:1、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的;2、有准生证和医院出生证明的……”而黄女士母女除了上述户口在本村外,也在本村有一处独立住宅并一直在本村居住。
后征收方与黄女士就其房屋本身的补偿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但关于人口安置的房屋面积部分将黄女士母女与黄女士的父亲等签在了一个协议上(因黄女士母女与其父母在一个户口本上)。但最后征收方反悔,就黄女士母女的人口安置房屋面积共计85.2平方米及相应的过渡费未履行。黄女士母女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认定了黄女士母女依法享有其户口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应属于拆迁补偿安置人口,并判决案涉被告按照原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对黄女士母女的补偿安置。
【案例分析】 法官在该判决中作出相应认定主要考虑的因素?
一、法官依据的总的原则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省内的相关规定,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均不得受侵害,且无论结婚、离婚、丧偶,无论是否经历过迁入迁出,均以现户籍所在地确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的,依法享有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
二、结合本案法官主要考虑的具体因素
1、在征收前是否有本村常住户口:黄女士户口迁回及其女儿出生和户口登记之日均早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即黄女士母女征收之前已有本村常住户口。
2、在本村是否有独立住房:法院认为征收方与黄女士就其房屋本身部分签订了货币补偿也可证明有独立住房。
3、是否曾享受过其他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偿利益:因本案黄女士母女主张未在其他村享受过安置补偿利益,同时,行政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黄女士母女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过征收安置补偿政策。所以法院认可了黄女士母女对此的主张。
【案例引申】外嫁女能否得到安置补偿需要结合征收时点考虑的因素?
一、是否有本村常住户口
二、是否在本村有独立住房
三、是否在本村实际居住
四、是否在本村有承包地
五、收入来源是否主要依靠本村的承包地
六、是否曾在其他经济组织享受过安置补偿利益
当然,以上仅是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或者选择性考虑的因素,具体还要参考当地对外嫁女权益保护的相应规定以及征收项目下具体的安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
【法律依据】 外嫁女在征收过程中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结合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可知,“外嫁女”在征收拆迁中依然享有安置补偿的权利,征收方不能一刀切地以“外嫁女”为由不予补偿。但对“外嫁女”的安置补偿也并非无条件,而是要结合相关户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其自身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如果“外嫁女”符合补偿条件而征收方拒绝补偿,“外嫁女”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