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过程中,老百姓偶尔会遇到还没签订补偿协议、没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房屋就被强拆了。虽然这种强拆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强拆还是时有发生。
这种强拆多是突发性的,经常在房屋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很多人都是听说房子被拆迁,赶到现场后就只剩下一堆瓦砾。这时候想要维权,我们应该告谁呢?负责拆迁的部门有很多,我们又如何能在这些部门里面确定被告呢?
一、明确知道谁强拆的情况——谁行为谁被告。
首先,最简单的情况就是,明确知道谁强拆并且能够举证证明强拆主体的,直接以作出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即可,包括如果明确知道并且有证据证明是县政府实施的强拆,也可以直接以县政府为被告。
当然也存在知道谁进行的强拆,但这个强拆的单位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比如村委会、居委会等。对此,以委托该单位实施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即可。或是进行强拆的是某一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同时法律、法规对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又没有相应的授权,仅由行政机关授权其作出行政行为,则还是要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二、不知道谁强拆的情况。
如果是集体土地的征收,在不知道谁具体实施了强拆行为的情况下,可以看谁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不知道谁具体实施了强拆行为的情况下,同样可以看谁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也没有强制拆除决定,要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三、其他形式辅助推定强拆主体。
除以上情形以外,还可通过行政机关下发的其他文件来判断,如限期搬离通知书等;或者了解是哪个行政机关与周边其他被拆迁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以及负责与您家协商补偿沟通的行政机关。还有就是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让公安机关来查询相应的强拆主体。甚至也可以关注当地的新闻,看是否对相关行为以新闻稿的方式已经进行了刊登,上面报道的拆除主体是谁。通过以上方式可进一步确定强拆主体。
【特别提示】
在此也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强拆过程中的取证非常重要。可能有强拆风险的话,要及时对房屋的全貌以及屋内物品进行拍照、录像,并尽量将贵重物品转移。如遇强拆,强拆过程中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对强拆现场的人员和车辆及强拆过程要进行拍照、录像,并及时报警等,以确定强拆主体以及强拆事实的发生。强拆后也尽量对毁损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留存被毁损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