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殊性
宅基地使用权,是以实现居者有其屋为目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以实现居住、生活的权利。
1、具有福利性和使用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向村集体免费申请宅基地,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能够实现安居乐业。如果本村集体成员在申请后未在该地块上建房或移居出本村,闲置宅基地的,是对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以及对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侵害。
2.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是农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主体只能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置农村宅基地,即城市居民和非本村集体的成员并没有申请的权利,非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
3. 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因此,如果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数量予以限制,就会损害相关法律制度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宅基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据此,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有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受法律所禁止。
首先,双方转让宅基地的行为必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出于自身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转让合同。除此之外,还应满足以下要件:
1、双方都为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
3、经过村集体的同意;
三、完成权属登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着特定的身份限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享有,但农村房屋是可以出卖的,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会随着房屋的转让而有限制条件的转让。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综上,同村村民之间签订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转让协议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过村集体的同意,且获得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村民将其作为唯一住房,在此居住、生活,未违反一户一宅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并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的,转让协议当然有效,法律并未禁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有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