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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集体土地征收胜诉案例:村民遭遇以租代征,省政府复议确认征地批复违法
已被浏览13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6/08/07

本案为河北石家庄典型 以租代征 土地维权案件,村民王先生 5.3 亩承包地 2010 年被村委会以租给企业建厂为名占用,十余年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土地早已被省政府批复征收,但全程未告知、未征求农户意见。王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提起行政复议,省政府经阅卷听证,认定征地报批程序严重违法,因土地已建成厂房撤销将损害公共利益,最终作出确认征地批复违法的复议决定。本文完整拆解以租代征认定标准、征地法定程序、复议维权全流程,为被占地村民提供权威土地维权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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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王先生系河北省石家庄某村村民,依法享有本村 5.3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2010 年,村委会与包装企业协商后,劝说王先生将承包地流转出租建厂,租期 30 年,口头承诺承包经营权不变、到期延长三十年承包期。


王先生长期按时收取租金,直至土地确权阶段发现案涉农用地因建设厂房无法确权,意识到农用地建厂存在违法风险。委托盛廷律师调查后确认,该地块当年已纳入省级征地批复范围,行政机关未公示征地文件、未征求农户意见,村委会擅自代村民放弃听证、签署土地调查确认表,以长期租赁掩盖土地征收事实,构成典型 以租代征。该违法行为持续十余年,王先生丧失土地确权资格,长期无法获取法定征地补偿与社保安置。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1.王先生发现土地确权受阻后,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案件。


2.盛廷律师向河北省人民政府、X 县人民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调取 2010 年征地全套报批文件。


3.信息公开答复证实案涉土地在《关于 x 县 2010 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范围内,律师据此启动行政复议


4.复议阶段书面申请阅卷、组织听证,完整调取征地告知书、调查确认表、一书四方案等原始报批材料。


5.盛廷律师帮助王先生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逐项列明征地程序违法事实。


6.河北省人民政府采纳全部代理意见,作出确认征地批复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7.复议机关组织村委会与王先生协商补偿事宜,确认违法文书作为后续补偿谈判、诉讼核心证据。


(三)双方核心理由


1、申请人代理律师盛廷征拆律师团队理由


一是当地行政机关采用 以租代征 模式占用农用地,规避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等法定义务,严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二是征地报批前未张贴《征地告知书》,未向王先生告知征地用途、补偿标准、听证权利,剥夺农户法定知情权。三是《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无农户签字,仅由村委会代签,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属记载空白,调查结果未取得农户确认。四是征地程序不符合国发〔2004〕28 号文件强制性规定,案涉征地批复作出依据存在重大违法,应当撤销或确认违法。


2、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答辩理由


主张征地报批材料完整、逐级审批流程合规,土地调查、听证放弃手续由村委会盖章确认,征地行为具备合法基础,请求维持案涉征地批复效力。


3、第三人村委会意见


认可代为签署相关征地文件、未向村民公示征地告知书,辩称当年租赁土地已足额发放租金,不存在侵害村民权益情形。


二、案件基础信息


复议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案由:土地征收行政复议(以租代征、征地程序违法)
申请人:王先生(河北省石家庄某村村民)
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三人:该村村民委员会、当地包装企业
主要承办律师:李喆律师、王乐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复议核心诉求:确认冀政转征函 XX 号征地批复中征收案涉
集体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复议机关核心裁判观点


(一)本案土地占用模式构成法定 以租代征


法律明确农用地不得直接用于工业厂房建设,合法占地必须履行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本案行政机关虽取得征地批复,但未依法向农户履行征收告知、补偿程序,转而以长期土地租赁方式交付企业使用,属于规避法定征收成本的以租代征违法行为。


(二)征地报批前未公示告知书,农户知情权被完全剥夺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第十四条,征地报批前必须向被征地农户书面告知征地核心信息。现有全部报批材料无公示记录,无法证明《征地告知书》已在村内张贴,农户全程不知晓土地征收事实,征地前置程序缺失。


(三)村委会无权代替农户签署调查确认文件、放弃听证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必须同时经村集体与农户双重确认,听证申请权利专属被征地农户,村委会不得单方代为放弃听证、签署确认表。本案《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无王先生签字,权属、青苗附着物信息空白,仅村委会盖章,调查材料不具备报批法定效力。


(四)征地报批核心证据不足,批复认定事实不清


合法征地报批必备农户知情、确认材料,本案缺失农户确认手续,土地现状调查内容与实际承包情况不符,案涉征地批复作出的事实基础存在重大瑕疵。


(五)撤销征地批复将损害公共利益,故适用确认违法裁判方式


案涉土地自 2010 年批复后已出让并建成厂房,多年持续投入使用,若直接撤销征地补偿批复,将对地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可逆损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应当撤销但撤销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可作出确认违法决定。


四、完整复议决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1.确认冀政转征函 XX 号征地批复中批准征收案涉 X 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复议决定书为土地征收违法定性的法定有效文书,可作为协商补偿、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核心证据。


3.复议机关责成当地政府、村委会主动与王先生协商,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保障相关事宜。


4.本案复议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征地批复不直接撤销,但行政机关需纠正全部违法征收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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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要点1:以租代征违法判定规则 任何单位建设厂房占用集体农用地,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未完成征收转用审批、未发放一次性征地补偿的,均属于以租代征,不受法律保护。


要点2:征地前置程序强制性规则 国发〔2004〕28 号文件明确,征地报批前告知、农户现场确认、听证三项材料为报批必备文件,缺失任一文件,征地审批程序即构成违法。


要点3:农户权利专属规则 土地调查确认权、听证申请权归属于承包农户,村委会无权限替代农户签字、放弃听证,村委会单方签署的征地文件不产生约束农户的法律效力。


要点4:确认违法适用边界规则 行政行为存在程序、事实重大违法本应撤销,但土地已建成项目、撤销会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失时,行政复议机关、法院可仅确认行为违法,不撤销原有审批文件。


要点5:长期占地维权时效规则 以租代征属于持续性土地侵权行为,即便占地超过十余年,村民仍可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主张合法土地权益,不受短期时效限制。


要点6:确认违法文书法律价值 征地批复被确认违法后,农户有权以此文书为依据,要求行政机关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附着物补偿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


六、盛廷征拆律师团队总结被征收人实操维权建议


(一)怀疑以租代征第一步:调取全套征地审批文件 携带土地承包合同、租地协议,向县级自然资源局、省级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征地告知书、调查确认表全部原始档案。


(二)逐项核查征地三大法定必备程序 一是核查是否张贴征地告知书、留存公示照片;二是核查土地调查表是否有农户本人签字;三是核查听证记录是否为农户自愿放弃,村委会代签文件直接认定程序违法。


(三)行政复议关键操作:申请阅卷 + 听证 向复议机关书面提交阅卷、土地征收听证申请,完整查阅行政机关内部报批材料,固定村委会代签、未公示等违法原始证据,由律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四)复议胜诉后的补偿维权路径 取得确认征地批复违法文书后,优先与征收方协商足额征地补偿;协商不成可提起行政补偿诉讼,主张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损失。


(五)日常土地风险防范要点 拒绝村委会、企业签订长期农用地建厂租赁协议;土地确权受阻第一时间核查土地性质;不随意签署征地、土地流转空白文件,签字前核对全部条款内容。


七、全文总结


本案清晰揭露以租代征的典型操作模式,明确村委会无权替代村民行使征地相关权利,征地报批必须完整履行告知、农户确认程序。即便占地长达十余年、土地已建成厂房,村民仍可通过行政复议确认征地批复违法。确认违法文书是村民争取足额征地补偿、社保安置的核心依据,农户遭遇租地建厂、土地无法确权情形,应及时调取征地档案、委托专业土地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承包经营与征收补偿权益。


本案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团队有19年丰富行政诉讼调解经验,2026年河北老百姓遭遇农村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强拆、企业征收、养殖场关停、以租代征等纠纷,若打算提起行政诉讼维权,不建议委托本地律师,优先选择北京异地专业拆迁律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长期在全国省份包括河北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拥有大量生效胜诉判决,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是河北行政拆迁诉讼异地律师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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