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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棚户区改造胜诉案例:两户补偿分别增加 81 万、91 万,一户撤销全部行政判决
已被浏览3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6/08/07

导语:本案为内蒙古棚户区改造行政诉讼典型翻盘案例,2019年当地棚改存在空白协议逼签、未公示补偿方案、单方选定评估机构等多项违法情形,朱某、李某某、朱某某三户村民拒签后收到低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村民自行维权碰壁、复议维持、诉状无法立案,仅剩6天法定起诉期限时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律师采用一户一策差异化方案代理,其中朱某二审撤销一审双份判决、全部征收文书,另两户政府主动协商,分别增加补偿81万元、91万元并足额兑付。

本文拆解棚改程序违法认定标准、二审翻盘取证要点、限时立案实操流程,为棚改被征收人提供权威维权参考。


盛廷胜诉案例配图-内蒙古棚户区改造案-横版完整_有电话.png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2019年内蒙古某市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实施流程存在多处法定程序缺失。村委会未依法公示补偿安置方案,未组织村民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直接提供空白补偿协议,以口头高补偿承诺诱导村民签字。部分村民签字后房屋拆除、土地移交,截至2024年长达五年未收到任何补偿,因协议签约主体为村委会,各单位相互推诿维权无门。


朱某、李某某、朱某某三户拒绝签署空白协议,2024年收到两份行政文书:一是仅提供货币补偿、剥夺产权调换选择权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补偿标准远低于市场价格;二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明确限期腾房,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户自行维权受阻:李某某、朱某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案涉两份决定;朱某自行书写起诉状,文书格式、证据梳理不规范,多次被法院退回无法立案,距离6个月起诉期限届满仅剩6天。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1.三户村民在起诉期限仅剩6天时,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全权代理;
2.盛廷律师团队连夜分类整理每户证据,区分三户案情差异,确立一户一策专属维权方案,6天内完成全部立案手续,阻止违法征收文书生效;
3.同步开展调查取证,固定征收方单方选定评估机构、未入户实地勘查、空白协议逼签、补偿拖欠五年、剥夺产权调换权、征收文件未公示等违法证据;
4.指导村民全程录音录像留存沟通证据,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完善完整证据链;
5.朱某案先行一审,庭审流程草率,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李某某、朱某某两户同期一审败诉;
6.盛廷律师针对朱某案撰写13页上诉状,调取关键证据证实案涉宅基地同时涉及2010年历史征地批复,当年未发放任何补偿;
7.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全部采纳代理意见,撤销一审两份判决、复议决定、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8.朱某二审胜诉形成示范效应,当地政府主动成立工作组与李某某、朱某某协商,两户补偿金额分别提升81万元、91万元;
9.2025年春节前李某某、朱某某足额领取全部补偿款;朱某案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律师持续跟进协商工作。


(三)各方核心理由


1、原告方代理律师盛廷征拆律师团队理由


一是棚改征收程序严重违法:未公示补偿方案、未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未入户勘查房屋现状,评估结果不具备合法效力;
二是征收方提供空白协议逼签,仅以口头承诺诱导村民,口头补偿约定无法律约束力;
三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仅提供货币补偿,剥夺法律赋予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选择权,补偿方式不合法;
四是朱某宅基地存在2010年历史征地遗留问题,当年未落实补偿,本次棚改未一并处理,补偿金额认定事实不清;
五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作出前提不成立,补偿未公平足额落实,不符合先补偿、后搬迁法定原则。


2、被告区政府、市政府答辩、复议理由


主张征收方案已内部公示,评估机构选定流程合规,补偿标准依据当地文件制定,货币补偿符合地方政策;称村民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补偿协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与责令交地决定,行政行为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维持复议结果。


3、第三人村委会陈述意见


认可曾提供空白协议供村民签字,辩称口头补偿承诺仅为沟通协商表述,无强制约束力,征收程序由政府主导,村委会仅协助开展入户沟通工作。


二、案件基础信息


一审审理法院:内蒙古某市基层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棚户区改造
征收补偿、责令交出土地行政纠纷
原告:朱某、李某某、朱某某(当地棚改区域村民)
被告:某市辖区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该村村民委员会
主要承办律师:李佳宸(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讼核心诉求:撤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依法公平核算房屋征收补偿,保障产权调换安置权利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棚改征收未公示补偿方案、单方选定评估机构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依据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棚户区改造必须公示完整补偿安置方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优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本案征收方未组织村民协商,直接单方确定评估机构,且未在村内公示补偿方案,剥夺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征收前置程序不合法。


(二)补偿决定仅提供货币补偿、剥夺产权调换权,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法律明确被征收人有权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限定补偿方式。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未提供安置房选择渠道,仅允许货币补偿,直接限制村民法定安置选择权,补偿内容违法。


(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作出需以合法足额补偿落实为前置条件


根据土地行政案件司法解释,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基础是被征收人已获得公平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法补偿。本案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征收程序存在多处违法,未形成合法有效补偿基础,责令交地文书主要证据不足,应当撤销。


(四)存在历史征地遗留未补偿情形,一审未核查全部土地权属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朱某宅基地同时纳入2010年征地批复与2019年棚改范围,2010年征地未发放任何补偿,一审未核查该历史事实,仅依据2019年棚改材料核算补偿,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遗漏。二审调取历史征地文件后,认定一审基础事实不清,依法撤销全部一审判决。


(五)一审庭审流程简化、未完整核查证据,二审可全面纠正一审裁判瑕疵


行政诉讼应当完整听取双方举证、质证、辩论意见,本案一审两案合并仅40分钟庭审,未充分核查征收程序违法证据,审理存在程序瑕疵,二审有权重新审查全部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


四、完整判决与协商结果


(一)朱某二审终审判决结果


1.撤销基层人民法院两份一审行政判决;
2.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3.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4.责令区政府重新履行征收补偿核算程序,结合2010年历史征地遗留问题,依法作出完整补偿安置决定;
5.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区人民政府承担;
6.判决撤销效力溯及至两份征收文书作出当日,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原文书实施搬迁、强制执行行为。


内蒙古棚户区改造案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jpg


(二)李某某、朱某某协商兑付结果


1.李某某户在原补偿决定基础上增加补偿款81万元;
2.朱某某户在原补偿决定基础上增加补偿款91万元;
3.2025年春节前,两户全额领取全部征收补偿款项,完成房屋交接验收;

4.当地政府重新完善征收程序,保障村民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双向选择权。


内蒙古棚户区改造案当事人拿到满意补偿-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jpg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1.棚改征收程序法定强制性规则:棚户区改造必须公示补偿安置方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缺少任一流程即构成程序违法,对应补偿决定可被法院撤销。

2.补偿方式选择权保护规则:被征收人享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二选一的法定权利,行政机关单方限定仅货币补偿,属于明显不当行政行为。

3.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生效前置规则: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交地文书前,必须完成公平足额补偿,补偿存在程序、标准瑕疵的,责令交地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4.限时起诉立案实操规则:收到补偿、交地文书后起诉期限为6个月,期限届满前几日仍可委托律师梳理规范材料完成立案,阻断违法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5.历史征地叠加补偿规则:宅基地存在多批次征地批复、早年征地未落实补偿的,本次征收应当一并核算全部补偿权益,遗漏历史征地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6.二审翻盘证据规则:一审败诉后,可调取历史征地批文、征收原始档案等一审未采信的关键新证据,二审法院可依据新证据直接撤销一审全部判决。

7.空白拆迁协议风险规则:征收方提供无补偿金额、安置条款的空白协议属于违规逼签,口头补偿承诺无法律效力,签署后极易出现拖欠补偿、压低补偿等权益损害后果。


六、盛廷征拆律师团队总结被征收人实操维权建议


(一)收到棚改空白协议坚决不予签字
所有补偿协议必须完整填写补偿总额、安置房信息、付款时限、过渡费、违约责任,空白协议、仅口头承诺补偿的文件一律拒绝签署,全程录音录像留存逼签沟通证据。

(二)快速核查棚改三大法定程序是否完整
一是查看村内是否张贴完整补偿安置方案;二是核实评估机构是否由村民共同协商选定;三是确认征收工作人员是否入户实地丈量、登记房屋附着物,三项缺失任意一项均存在程序违法突破口。

(三)区分自身案件情况,采用差异化维权方案
多户同项目征收但每户宅基地历史、征地批次、房屋面积存在差异的,不可照搬他人维权思路,针对历史征地遗留、房屋权属特殊情形单独梳理证据,制定专属诉讼方案。

(四)临近起诉期限优先委托专业律师立案
自行起草起诉状极易因格式、证据缺陷被法院退回,距离6个月起诉期限不足一周时,立即委托征拆律师梳理材料,赶在期限届满前完成立案,避免丧失司法救济权利。

(五)一审败诉后重点调取历史征地、征收原始档案
若一审法院未支持诉求,向政府、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调取多年前征地批复、土地调查档案等新证据,作为二审上诉核心支撑材料。

(六)拿到撤销征收文书判决后主动协商补偿
法院撤销补偿、交地决定后,行政机关具备协商整改压力,可在律师陪同下与征收方谈判,主张完整房屋补偿、安置选择权、历史征地遗留损失。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内蒙古棚户区改造维权典型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团队有19年丰富行政诉讼调解经验,2026年内蒙古老百姓遭遇农村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强拆、企业征收、养殖场关停等纠纷,若打算提起行政诉讼维权,不建议委托本地律师,优先选择北京异地专业拆迁律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长期在全国各省份包括内蒙古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拥有大量生效胜诉判决,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是内蒙古行政拆迁诉讼异地律师首选。


本案清晰展示棚户区改造中程序违法的多重表现,明确空白协议逼签、单方选定评估机构、剥夺产权调换权均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被征收人遭遇不合理补偿、违法征收文书时,切勿错过6个月法定起诉期限,固定全部程序违法证据,借助行政诉讼撤销违法征收文书,争取足额公平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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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19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专业可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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