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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旧城区改造更新胜案:16户新建房屋不愿被征收,盛廷律师帮助成功撤销《征收公告》
已被浏览2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6/11/06

导语:本案是四川旧城区改造更新时因居民不愿被征收引发行政诉讼典型案例。陈某等16户的新建房屋被纳入旧城区改造征收范围,不服起诉后,一审法院虽认定征收违法,但以项目属公共利益必需建设为由未予撤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征收公告中涉及16户的内容,认定对该部分房屋的征收不具有现实紧迫性。本文梳理其裁判逻辑与实操要点,拆解旧城区改建征收的法定程序红线与被征收人维权路径。


盛廷律师代理胜诉案例配图-四川旧城区改造征收案-横版完整_有电话.png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背景与争议产生过程


2022 年 1 月,四川省某县部分群众以房屋年久失修、居住环境较差为由集体签字,申请拆迁改造。2022 年 2 月,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后,县政府于 2022 年 4 月 9 日作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为附件一并公布。


陈某等 16 户居民的房屋属于新建,因不愿被纳入征收范围且认为该《房屋征收公告》违法,于是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公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公告确实存在违法情形,但旧城区改造属于为公共利益必须推进的项目,因此判决驳回 16 户居民的诉讼请求,未撤销征收公告。


陈某等 16 户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提起上诉。


(二)双方诉辩核心理由


上诉人陈某等 16 人(盛廷律师代理)主张:


案涉旧城区改建项目未依法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县政府未举证证明已取得双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未举证证明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16 户房屋独立成栋,不纳入征收范围不影响项目整体推进,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征收公告中涉及 16 户的内容。


被上诉人(县政府)主张:


案涉项目系旧城区改建,属于公共利益需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程序合法;征收公告一旦撤销将影响公共利益项目推进,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件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3)川行终122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征收房屋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等16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某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钟常鸣律师、翟祎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诉讼诉求撤销县政府2022年4月9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
一审结果认定征收违法,但以项目属公共利益必需建设为由未予撤销
二审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房屋征收公告》中涉及陈某等16人的内容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县政府具有作出征收公告的法定职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权因公共利益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四川高院据此认定,某县政府具有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公告》的法定职权,主体资格适格。


(二)旧城区改建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四川高院指出,案涉项目虽名为旧城改造项目,但某县政府仅提交了 2016 年获批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项目已纳入 2022 年度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不符合法定前置条件。


(三)四川旧城区改建实行双三分之二意愿门槛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意愿。启动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意见并先行协商;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


四川高院认为,某县政府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项目已满足双三分之二同意改建的法定比例要求。仅凭部分群众 2022 年 1 月的集体签字申请,不能等同于依法组织的意愿征询程序结果。


(四)旧城区改建须先签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且签约比例不低于 90%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签约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签约户数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90%。


四川高院指出,某县政府并未举证证明案涉项目在作出征收公告前,已依法组织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更未证明签约比例达到法定不低于 90% 的底线要求。


(五)征收补偿费用须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总额。


四川高院查明,某县政府在一审中仅提交了一份关于先行垫资的请示文件,并未提交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证明、资金到位凭证等核心证据,不能证明征收补偿费用已满足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法定要求。


(六)16 户房屋具有相对独立性,撤销部分内容不损害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四川高院经现场查看认为,陈某等 16 户上诉人的房屋在区位和结构上具有相对独立性,某县政府对该部分房屋的征收不具有现实紧迫性。将该 16 户房屋划出征收范围,不会严重影响整个征收项目的推进,撤销《房屋征收公告》中涉及该 16 户的内容,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终审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 18 行初 21 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4 月 9 日作出的《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中涉及陈某等 16 人的内容。


四川旧城区改造更新案胜诉判决-盛廷律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承办胜诉案例解读.jpg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陈某等 16 户房屋不再纳入本次旧城区改建征收范围,某县政府同意将 16 户房屋划出征收红线,案件实质化解。


五、常见问题 FAQ


问:四川旧城区改建,多少比例被征收人同意才能启动征收?


答: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须同时满足两个三分之二: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成都市 2026 年贯彻省条例的通知(成办规〔2026〕2 号)对此比例予以重申,与省条例保持一致。


问:旧城区改建征收前,为什么要先签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答:《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定了签约比例门槛,签约比例不得低于 90%。达到比例的,政府才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比例的,必须终止征收程序。这一规则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政府在多数居民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启动征收。


问:征收公告作出前,补偿款必须到位吗?


答:必须到位。《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均要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仅提供内部垫资请示或财政承诺函,不足以证明资金已实际到位。


问:一审认定征收违法,法院为什么不直接撤销?


答:《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审法院正是基于旧城区改造公共利益属性作出了确认违法但保留效力的判决。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16 户房屋具有相对独立性,撤销这部分内容并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问:成都地区的城市更新项目,适用什么法规?


答:《成都市城市更新条例》已于 2026 年 2 月 25 日通过、2026 年 4 月 1 日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成都市区内的城市更新、旧城区改建活动,除遵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外,还需符合《成都市城市更新条例》关于更新意愿、留改拆比例、历史文化保护等专门规定。


六、普通人实操维权建议


第一,收到征收公告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保存公告原件、张贴照片、补偿方案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切勿仅以口头沟通为由忽视书面文件。


第二,针对旧城区改建项目,重点核查三项法定前置条件:是否纳入当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否依法组织双三分之二意愿征询;是否在作出征收决定前组织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且签约比例不低于 90%。任一条件缺失,均构成程序违法。


第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征收补偿资金证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公开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凭证、资金到位证明。若政府仅能提供内部请示或会议纪要,可作为主张主要证据不足的核心抗辩点。


第四,针对四川本地项目,注意区分城市更新与旧城区改建的法律适用。成都市区内的更新项目,应同时对照 2026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成都市城市更新条例》,核查更新单元划定、留改拆要求、历史遗留建筑处置等本地规则;四川其他市州项目,仍以《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直接依据。


第五,一审败诉后不要轻易放弃。本案一审虽认定征收违法,但因公共利益考量未予撤销,二审代理律师通过聚焦证据不足与 16 户房屋独立性两个突破口,成功实现部分撤销。行政案件二审改判空间客观存在,关键在于精准锁定政府举证薄弱环节。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四川旧城区改建征收中,被征收人通过行政诉讼倒逼政府举证、最终实现部分撤销征收公告的典型案例。四川高院的裁判思路清晰:旧城区改建征收必须同时满足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双三分之二意愿同意、90% 附生效协议签约比例、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四项硬条件,缺一不可;对房屋独立、征收不紧迫的异议户,法院可以判决部分撤销。遇到类似征收公告,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征收律师介入,系统核查政府举证链条。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企业征收与城市更新维权,可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


温馨提示:本文为案例实务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纠纷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如果您也面临征收公告、旧城区改建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留言或电话咨询,盛廷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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