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案是浙江林地征收提高补偿典型案例。浙江村民瞿先生(化名)承包山林30余亩,种果树、竹林并建看护房与养殖场,2024年因公路建设被纳入征收,征收方初始方案合计仅109634元,其中地上附着物补偿18099元。当事人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获取取补偿标准,区分青苗补偿费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并对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复分别向市、省两级政府申请复议,最终促成协商:总补偿由109634元提升至390000元,提升近27万。本文梳理案件事实、法律规则与维权步骤,供承包林地、果园类被征收人参考。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过程
瞿先生(化名)系浙江某市村民。涉案山林位于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早年与相邻外村地界相接,外村村民曾长期越界耕种。为以实际占有守护集体资产,村委会与瞿先生协商由其承包该片山林,种植果树、竹林并建设看护房、发展养殖。
2002年,瞿先生在承包地上建成约365平方米房屋(看护房),持续经营十余年,山林得到有效管护。涉案承包地面积约30多亩,本次公路建设项目实际征收约19亩。

(当事人的看护房和林地)
2024年,该山林地被纳入公路建设征收范围。村委会与征收方提出初始补偿方案:地上附着物补偿18099元,房屋及附属物补偿91535元,合计109634元。
当事人认为补偿明显偏低:数十亩山林地上的果树、竹林、养殖场与房屋设施,地上附着物补偿仅18099元,折算每亩仅数百元。当事人未在补偿文件上签字,并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由赵琳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562944)、龚河会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510987799)主要承办。

(当事人提供的评估单)
律师团队先向村委会及征收部门发出律师函,告知当事人已委托律师;同时向区县政府、市政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省政府、省自然资源部门等多个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方案、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文件。
信息公开答复显示,当地《关于明确征收市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政策的通知》将补偿区分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三类,其中青苗补偿费采取包干形式,标准为1.2万元/亩。征收方评估单记载竹林按3元/平方米计算,竹林总价13704元。对照标准文件,多年生竹林、果树不适用短期青苗包干价,该3元/平方米单价也缺乏公布依据。
在协商被搁置后,律师先就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并组织调解,但征收方仍坚持原方案;随后又就征地批复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级复议受理后,征收方态度转变,开始逐项核对房屋装饰装修与附属物数量、面积。期间村委会曾发出解除承包合同告知书施压,律师随即提出紧急人身财产保护申请、向公安机关报备,防范强制清理。约一个月后,双方签订补偿协议。
(二)双方主张与程序理由
被征收承包户(盛廷律师代理)一方的主张
当事人主张,果树、竹林、看护房及养殖场设施属于地上附着物与长期投入,应依照依法公布的补偿标准逐项核算;征收方将长期林木压成缺乏依据的低价评估单价、仅给18099元地上附着物补偿,属于补偿项目归类错误、标准适用错误、总额明显偏低。
村委会及征收方一方的主张
征收方主张按其单方评估结果确定补偿,认为本地长期沿用该标准、难以调整;协商阶段采取搁置态度,复议调解中仍坚持初始补偿方案。争议升级后,村委会曾以解除承包租赁关系作为手段,试图降低当事人谈判地位。
二、本案核心法律要点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级制定,市县不得另立口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一授权是排他性的,标准制定权在省级,市县只能在省级标准框架内细化执行。
征收方以“我们这里一直都是这个标准”答复被征收人,实质上是以未经公布的内部口径替代法定标准。此类“土政策”不具有补偿依据的效力,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按公布的标准逐项核算。
本案中,律师正是通过调取市政府X政发〔2021〕1号文件,把补偿从“口头标准”拉回到“书面标准”。
(二)青苗补偿费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两笔独立的补偿
青苗补偿费针对的是短期农作物,如当季水稻、小麦、蔬菜,计算逻辑是当季作物产值,无苗不补。本案中,市政府文件确定青苗补偿费按1.2万元/亩包干。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针对土地上的固定设施和多年生植物,包括房屋、圈舍、水井、围墙以及果树、竹林、用材林等。两者性质不同、标准不同,不能相互吸收。
把多年生果树、竹林一并塞进青苗补偿费,或者反过来用青苗标准覆盖地上附着物,都会造成实质少赔。瞿先生的果树、竹林、养殖设施属于地上附着物,应当单独列项计算。
(三)评估价格必须有标准依据,无依据的评估结论不能作为补偿基础
评估是确定补偿数额的技术手段,不是创设标准的权力。评估机构应当依据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重置价格或市场比较结果作出结论,并说明取价来源。
本案评估单将竹林定为3元/平方米,而公示文件中并无该单价,附件仅规定“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评估确定。在缺乏取价依据的情况下,该评估结论无法支撑补偿方案的合法性。
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时,应当索要取价依据和参数来源,而非只接受一个总价数字。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锁定法定标准的前置手段
补偿谈判的被动,往往源于信息不对称。被征收人手中只有一份方案,看不到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标准文件,谈判就无从展开。
本案律师同时向6个部门申请公开,理由是补偿标准文件分散在不同层级:省级有指导意见,市级有具体标准,区县有实施方案。单点申请容易只拿到片段,多点申请可以交叉印证。
(五)解除承包关系不消灭已经形成的法定补偿权益
征收关系解决的是被征收财产的补偿归属,承包合同是否解除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在附着物、青苗补偿已因合法投入形成的情况下,以解除承包合同为由拒绝或压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当事人应保留承包合同、投入凭证并防范强制清理风险。
三、案件最终结果
本案未经法院审理,无判决主文、无赔偿金额判项、无履行期限和利息规则,以下为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内容。
地上附着物补偿由18099元提高至170000元,为初始方案的约9.4倍。房屋补偿由91535元提高至220000元,为初始方案的约2.4倍。两项合计由109634元提高至390000元,为初始方案的约3.6倍。
补偿范围覆盖本次征收的19亩土地、地上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系在法定标准框架下逐项核对后确定,不是协商中的随意加价。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征收方应按约定期限支付补偿款。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的补偿结果并非通过裁判取得,而是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协商谈判取得。这一路径的优势是周期短、对抗成本低;局限是结果依赖双方合意,不产生可援引的裁判规则。
四、林地征收补偿高频问题解答(FAQ)
问:征收方说“我们这里一直都是这个标准”,这个说法有效吗?
答:不能作为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补偿必须有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口头惯例句不能替代法定标准。
本案中,村委会以“一直都是这个标准”答复,律师调取市政府X政发〔2021〕1号文件后,才发现公示标准与征收方给出的口径并不一致。被征收人遇到此类答复,应当要求对方出示文件名称、文号和具体条款。
问: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什么区别?
答: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青苗补偿费针对当季短期农作物,按产值计算,无苗不补;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针对房屋、圈舍、水井、围墙及多年生果树、竹林、用材林等固定或长期投入,按标准逐项计算。
本案中,市政府文件将青苗补偿费确定为1.2万元/亩包干,而瞿先生的果树、竹林、养殖设施属于地上附着物,应当另行按地上附着物标准核算,不能被并入青苗补偿一并处理。
问:评估报告上的价格明显偏低,能直接否定吗?
答:不能仅凭感觉否定,应当核查取价依据。评估结论必须说明所依据的标准文件、参数来源和计算方法,无依据的单价无法支撑补偿方案的合法性。
本案评估单将竹林定为3元/平方米,律师查遍公示文件未找到该单价依据,遂以此作为协商和复议的突破口。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时,应书面索要评估依据、参数和市场比较案例。
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该向哪个部门提?
答:应当向可能持有该信息的多个部门同时提出。征地批复通常在省级政府或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补偿安置方案通常在市县政府,具体补偿标准可能在市级政府或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本案律师同时向区县政府、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分局、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6个部门申请,通过交叉印证确保信息完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延长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问: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答:可以。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本案律师先就补偿安置方案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组织调解,征收方仍坚持原方案,随后才启动针对征地批复的省级复议。两次复议形成递进压力,是本案例补偿提升的关键节点。
问:对省政府的征地批复不服,向谁申请复议?
答:向作出批复的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征地批复由省级政府作出,复议管辖遵循“谁作出、谁复议”的规则,即向该省级政府提出申请。
本案中,律师就征地批复向浙江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受理后,征收方开始与当事人逐项核对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的具体数量和面积,谈判局面随之改变。这一环节说明,复议管辖层级的提升会实质影响征收方的应对态度。
五、普通人实操维权建议
第一,先固定权属与投入证据。妥善保存承包合同、林地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建房审批与面积凭证、果树竹林照片与栽种记录、养殖设施票据、历年收入凭证,建立完整证据链。
第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查清补偿标准。向市县两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省级机关申请公开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方案、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青苗标准文件,多部门材料交叉印证,再比对征收方评估单。
第三,区分两类补偿、逐项核算。短期作物按青苗规则主张,果树、竹林、养殖设施与看护房按地上附着物或特殊林木规则主张,要求按公布标准或合法评估计价,避免被并入一项低价包干。
第四,用好本地政策尺度。浙江省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依据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等省级文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则由各地另行制定公布,与区片综合地价分别适用。
本案当地〔2021〕1号文件将补偿分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三类,青苗按1.2万元/亩包干,多年生林木与固定设施另行评估计价;当事人可据此要求征收方逐项列明计算过程,缺项、漏项要求补正。
第五,依法启动法律救济程序。比如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复议、对征地批复按管辖规则申请复议,借助受理、调解与审查程序推动重新核算;程序选择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
第六,防范强制清理并谨慎签约。收到解约通知、断水断电或清场威胁时,及时报警、留存记录并提出人身财产保护申请;补偿协议未写清项目、单价、金额、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前,不盲目签字。
第七,尽早委托专业律师。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标准适用、评估质证、复议管辖与谈判节奏,专业介入有助于按法定标准争取合理补偿,具体个案可咨询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六、全文总结
本案是浙江林地征收提高补偿典型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林地征收时应逐项清点补偿项目,遇到征收补偿明显偏低的情形,不盲目拒签,也不轻易签兜底、放弃后续权利的协议。建议及时咨询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
盛廷征拆律师团队有19年丰富行政诉讼调解经验,长期在全国省份包括福建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承办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代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先后多次获国务院胜诉裁决。不接受征收方委托,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制定系统性维权策略。
如果您也遇到林地、果园征收中补偿项目被压低、标准依据不明的问题,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盛廷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温馨提示:本文为案例实务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纠纷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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