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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当“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遇到“征收”,两者是否可以同时推进?
已被浏览70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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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遇到“征收”,两者是否可以同时推进?盛廷律师用一个案例给大家更清晰、更明白地讲清楚。


当事人所在村称需进行滑坡避险,要求村民签订“倒腾协议”,协议中仅约定支付每月300元的过渡费,签订协议后房屋要立即拆除。后未签协议的村民被强制驱离自家房屋,并在其房屋上贴封条禁止自由出入。


经村民了解,当地目前正在组卷报批,待报批后即进行开始征收,因此村民认为当地可能存在以“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为手段行征收之实的情况。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和征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主要是一种应急抢险行为,以存在险情为前提进行的一种临时用方式,而征收则是在进行补偿后一次性收回土地。因此在同一土地上一般不会同时存在既有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又有征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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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滑坡避险,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及地方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来进行的。


其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发布相应的级别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应当按照警报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相应的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而在该案件当中,相关部门并未按照滑坡避险的相关法定程序来进行避险工作,针对其所谓的滑坡险情并未有任何等级划分,且缺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直接参与,也不存在任何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的文件,更未会同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制定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更没有市区应急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且其所谓的“倒腾”,更是直接拆除签署“倒腾协议”百姓的房屋,而对房屋没有任何补偿。


据说当地被贴封条以来已将近一年,当地亦并未发生任何地质滑坡。而根据律师调查取证得知,该片区已经被纳入城市空间规划,目前正在组卷报批,相关部门却先以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为由号召相关村民提前签署倒腾协议,并在签订倒腾协议后就将其未进行测量和评估的房屋先行拆除。以避险倒腾之名行征收之实,其执法目的严重不当。


其实在实践中,假借其他名义进行搬迁的案件并不少见,其中包括“以租代征”“以搬迁代拆迁”“流转代征收”等情况,被征收人可牢记《土地管理法》中:“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条,并以此为依据加以分辨。适当时候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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