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拆迁律师讲:房屋拆迁套路多,这些评估陷阱要了解
已被浏览73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3/07/18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评估不同于一般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是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


评估行为是房屋征收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之后,时常会觉得评估报告有问题,但可能也道不清具体是哪些问题。被征收人只有对房屋征收中的各种事宜都非常了解,才能避免征收拆迁中的“评估陷阱”,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摄图网_501594633_法官法槌和法律文件(企业商用).jpg


一、评估公司的确定是否已经征得您的同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条也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但是在实际征收当中,很多时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并没有经过被征收人的协商,甚至被征收人都不知道该评估公司的存在。被征收人仅仅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时才知道征收部门委托了哪家评估机构对其所属的房屋进行了评估。


二、评估公司没有实际查勘过,怎么就出评估报告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条也规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但实际操作中,许多被征收人都会有这样一个困扰,就是明明没有任何的单位和个人来测量过,怎么突然就收到了自家房屋的评估报告。随之带来的,就是评估报告中对于房屋面积、结构、屋内物品、附属设施等事项的评估都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即评估报告中评估事项的单价及总价都远远低于实际价值。抑或是对于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存在缺项漏项的情况,评估报告中物品的种类及数量都与实际不符。如果按照上述价格进行补偿的话,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将会造成很大的财产损失。


三、评估时点已经是很久之前了,现在还按照多年前的价格进行评估合理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现实生活中存在房屋征收决定早已作出,但评估报告却迟迟不出,导致评估标准与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形。房屋评估单价及装修评估单价过低,评估单位如何得出评估单价,评估报告中并未对被征收人做出详细的说明,这是严重不合理的,没有办法保证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这里,盛廷律师提醒给各位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评估在征地拆迁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进程,可能会在评估的环节进行违法评估,违法出具评估报告,此时被征收人一旦发现评估程序可能会影响自己合法权益的话,就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践行自己的法律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如果各位被征收人在评估机构的选定上存在困惑或疑虑,或者是对已经收到的评估报告觉得不满意,抑或是遇到了其他征收方违法征收等情形的话,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尽早为好,专业律师会帮助您找到整个拆迁维权案件的突破口,从而获得满意补偿。

联系方式配图.jpg


评论拆迁律师讲:房屋拆迁套路多,这些评估陷阱要了解
最新评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