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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从“朱双喜案”看寻衅滋事罪
已被浏览83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3/08/23
关键词

【基本案情】



郑州市金水区二十里铺村因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始了大规模拆迁。2017年7月,村民朱双喜与某开发商达成协议,由开发商补偿朱双喜共计1300万余元。


谁料2019年8月29日,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因朱双喜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刑事拘留。2021年7月30日,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朱双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再次判决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最终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朱双喜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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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上述法条的第三款,所谓“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主要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根据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适用】


在司法机关如何适用寻衅滋事罪的问题上,首先应该明确该罪的设立所保护的法益。刑法将本罪规定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与该罪在同一节的罪名有“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所以从其规定的章节可见,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是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


但是,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都是十分抽象的概念,如果一项犯罪保护的法益过于抽象化,必然会导致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缺乏实质的限制,从而使构成要件丧失应有的机能。所以,该条文又列举了四种具体的行为类型来确定它保护的法益。


朱双喜案件之所以会被金水区法院判决犯寻衅滋事罪,主要是因为其领取1300余万拆迁安置补偿款的行为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这种类型。该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与财产有关的社会生活的安宁或平稳。案涉因拆迁安置补偿款引发的纠纷与社会生活的安宁或平稳无关,更不涉及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


此外,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当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上述行为时,才有可能构成本罪。虽然朱双喜实际获取的补偿款远超过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计算应得数额,但是该款项是朱双喜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协议的结果。而且,朱双喜对拆迁补偿安置不满,不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拒不拆迁的行为客观上虽影响了拆迁开发进程,但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所以,根据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来看,不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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