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将钱打入村集体账户,就能代表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了吗?实际上,征收方直接将补偿款打入被村集体账户的行为相当于强买强卖,这不意味其已经履行了征收补偿安置的义务。
那么,被征收人遇到了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一、案件基本事实
徐某系葫芦岛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同时在该地上种有梨树。因某高压变电站的用地需要,徐某的承包地和果树被列入征收范围之内。2020年4月,属地政府给徐某先后送达了两次清理告知书,称补偿款已经打到村集体账户,徐某可以随时领取。限徐某三日内完成地上附着物清理,逾期未清理,将属地政府予以清理。
2020年8月,属地政府不顾原告阻拦,强推徐某的人口地,导致徐某的人口地被严重破坏,所种梨树全部毁损。因此,徐某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钟常鸣律师维权。在律师的指导下,孙先生针对该强制清理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强制清理行为违法。
二、法院的裁判观点分享
1、判决结果:一审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并且支持了徐某的上诉请求。
2、一审法院观点:属地政府对徐某已经作出清理告知书,告知徐某限期完成地上附着物清理及逾期清理的后果,对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征地批文以及属地政府所作的拟征收内容、征地方案公告、两次清理告知书、补偿结果,徐某均知晓其内容。徐某并未在清理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附着物,且未对补偿结果提起复议或诉讼。属地政府对本案集体土地行政征收行为并未被确认违法,且对徐某已完成补偿。该集体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对该征收后的土地进行清理的行政行为与徐某不存在利害关系。
3、二审法院观点:
(1) 徐某未签订协议,未领取补偿款,具有利害关系。
徐某经营的土地被征收,征收部门未就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与徐某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徐某也未领取补偿款,故不能认为其与被诉土地清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一审裁定认为徐某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及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2) 属地政府未按法律规定清理土地,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属地政府组织实施的案涉强制清理行为实际上即为责令交出土地的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区政府显然不具有该项强制执行的职权,属于超越职权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三、盛廷律师建议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遇到强行打款后实施强制清理,有以下建议:
1、不要随便签协议,也不要随便使用强行打款的钱。
在这里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如果村集体账户或者您的个人账户里突然多了一笔征收补偿款,一定先不要花这笔钱,否则征收方就会主张您已经同意该征收补偿数额,后期就很难扭转局面。
2、做好证据收集,保留好现场的强制清理的证据。
被征收时遇到强制清理时,一定要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笔录,保存好相应的证据,同时要在签协议时收集好现场的逼签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
综上,遇到强行打款不要慌张,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才是最佳选择。如果老百姓对征收的补偿金额不满意,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