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决定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础性文件,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同时,应当附有补偿方案,并保障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本文列举山东省两个案例,为大家展现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的裁判观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因东港区政府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自行撤销了涉案房屋征收决定,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已经不再发生羁束原告权利义务的效力,属于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因此,可以依法确认东港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但原告要求确认东港区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自行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且该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实施的行为,使原行政行为不再发生羁束原告权利义务的效力,原告提出确认东港区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违法并撤销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涉案被诉行政行为已由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因涉案土地属集体土地未取得征地批文程序违法,应当确认东港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马某某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20)鲁11行初161号
关于社会风险稳定评估问题。因本案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被告提供的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报告,系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临朐县政府所作的报告,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社会风险评估经过政府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存在一定不足。
被告临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站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目的合法,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虽然所附征收方案存在一定违法情形,但如果撤销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本院不予撤销。
——蔡某某、临朐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判决书(2020)鲁07行初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