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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东北三省及内蒙各级人民法院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裁判观点汇总系列之【二】
已被浏览16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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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东北三省及内蒙各级人民法院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裁判观点汇总系列之【一】


【案例六】


在补偿决定中对于需要给予被征收人的各种补偿事项的内容应当全面具体明确。本案中,被诉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存在漏项,主要体现为:


1、货币补偿方式中缺少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数额;没有载明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期限;遗漏了对刘井红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院落、空地面积的补偿。


2、产权调换方式中没有明确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过渡方式等补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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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案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合法性问题。本案中,台安县政府提交证据有两个,一是关于选定房屋征收机构的通告;二是现场照片。在台安县政府发布的《关于选定房屋征收机构的通告》中明确“…如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户就房地产价格评估选定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或放弃选择权利的,由县房屋征收管理局采用随机或抽签,并且由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公证,确定评估公司。”该《通告》是告知被征收人拟选定评估公司的几种方式,并说明如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法。在台安县政府提供的照片中,仅能看到投影仪上写明“二粮库、一百户、上海滩、自来水东西两侧、福满园、糖厂东、科研所地块评估现场”,对于参加的人员及照片拟证明的内容均无法认定。台安县政府虽主张是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公证下选定的鸿远事务所负责该地块房屋评估,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从现有证据看,台安县政府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程序不符合上述规定。

——刘井红、台安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2020)辽行终239号

 

 【案例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本案中,分户估价报告认定原告所有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为“住宅”,被告以此对原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住宅”标准予以认定并作出涉案补偿决定。但经现场勘查,原告杨闯所有的被征收房屋主要用于进行生产农用机械用具制造(经营)活动,主要包括四间车间,两间库(料)房,并有相关生产(机械)设备,现场还有正在组装的农用机具。因此,涉案征收房屋系原告所经营的北镇市X记农机具修理部用于生产、经营用房。


根据上述事实,涉案估价报告没有对涉案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认定,系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因此,被告北镇市人民政府依据上述评估报告作出的北政征字【2019】第(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对涉案征收房屋的价值认定不当,对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未予补偿,故依法应予撤销。

——杨闯与北镇市人民政府、锦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辽07行初42号

 

 【案例八】


本案中,房屋补偿决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向原告送达房屋征收通知书及评估报告时间为2015年11月6日,而评估报告作出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时间上不一致,故原告对评估报告予以质疑的理由正当;


二、被告虽提交了《房地产估价复核报告》的送达回执,但不能证明系经原告申请而予以重新复核的事实,且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


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计补偿数额为890,287.00元与评估报告数额790,805.00元亦不一致,评估报告房屋主体价格2200/平方米×44.23平方米=97,306.00元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体房屋125,000.00元亦不一致;


四、原告提出自己从事养殖业,要求异地继续从事养殖业的请求是否合理的问题。


按照《阿尔山市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种植户、养殖户以及非住宅经营等特殊情况搬迁补偿,应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征收人据实给予补偿。选择异地安置经营,由征收人帮助协调经营地点”的规定,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能体现对原告异地安置经营,帮助协调经营地点的过程。同时,依照该方案征收非住宅房屋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数额=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的规定,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数额未包括养殖户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

——刘学平与阿尔山市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16)内22行初11号

 

 【案例九】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被征收人应为实际权利人。本案中,虽所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赵宝芹名下,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该房屋已在九原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由赵宝芹依法转让给赵亚南,故赵亚南作为实际权利人有权获得补偿。

——赵亚南与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内02行初118号

 

【案例十】


征收补偿方案中的征收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等,因此附属物也属于补偿决定的内容之一。本案中,原告张埃宝对被告九原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未对其深井进行补偿提出异议。从被告九原区政府提供的证据看,永茂隆棚改项目地上附属物调查表中记载,原告张埃宝的附属物包括深井,而被告九原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却未对深井予以补偿,庭审中被告九原区政府认可其作出的补偿决定遗漏了深井。被告九原区政府直到一审诉讼审理结束前一直未对该遗漏附属物予以补偿,造成原告张埃宝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应有保护。综上,被告九原区政府未认真核实原告张埃宝的附属物,作出的补偿决定证据不足。


——张埃宝与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内02行初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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