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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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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经过村里的同意,在自家耕地上建设养殖场,为何还会收到违建通知?
已被浏览41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1/02
关键词 违法建筑

后台有很多养殖户咨询我们,自己经过村里同意,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用来进行养殖,但在养殖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后,又收到了当地镇政府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的违建认定通知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等文件,要求自行拆除,否则将进行强制拆除。


为什么明明是经过允许建设的养殖场,怎么转眼就变成违建了呢?关于设施农用地你了解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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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设施农用地?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2、设施农用地是否可以占用耕地?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咨询中,收到相关部门的违建认定的原因可能是,用于种养殖的土地涉及到永久基本农田,而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是不得破坏耕作层。有的农民朋友在进行种养殖使用时,虽然经过了村里同意,但却将使用的土地打上了水泥地,这将导致土地的耕作层遭到破坏,这是严重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涉及到刑事犯罪。


3、设施农用地如何办理手续?


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参考《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其规定程序如下:


1、协议商定:经营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用地协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土地使用面积、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规定。


2、协议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乡镇政府、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3、协议签订: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个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协议。


4、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因此,虽然办理设施农用地采取备案证登记管理,但仍需要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申请本案登记,也请广大农民朋友进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


4、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可能涉及到违法犯罪。


对设施农业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政策已作出新的调整。《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因此未来新上的设施农业今后不能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未补划的养殖项目判定为:“农业项目破坏耕地(基本农田)”,不按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对待,不计入问责。


《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明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判定为非粮化违法违规用地。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项目,属于破坏农用地,在查处中主要适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三条,不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适当的时候要及时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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