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扩宽了复议前置的范围,明文规定了四类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个兜底条款,具体如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什么是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案件经过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先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四个必须复议前置的情形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有:警告、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该类型案件通常是在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现场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对应的法律文书上也会载明,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该类案件仅限于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纠纷作出确权处理决定的行政裁决案件,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重点还是在权属纠纷的确权案件上。
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该条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当事人必须要先提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既能充分发挥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能,也在一定程序上减少了诉讼量,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有利于从源头化解行政纠纷。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该条其实是对不作为行为的一个特殊延伸。对于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的认为有相关材料的,主动公开的告知;涉及机密不便公开的,告知不予公开;经查询信息不存在的,告知不存在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对于重复申请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该条规定的,只有不予公开属于应当复议前置的情形。
那么关于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因涉及具体条款较多,但跟征地拆迁领域关联不大,在此不一一赘述。
总之,新《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完善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强化了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加大了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提升了社会的治理效能,更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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