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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限期拆除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有什么区别,需要注意什么?
已被浏览54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2/05
关键词 限期拆除

违建拆除是我们十分熟悉的话题,法律对此也有许多规定。在过程中涉及到许多与政府和当事人密切相关的事项,双方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在拆迁过程中有一些具体的细节需要我们注意,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到遵守拆迁的相关规定。


本篇文章要介绍的是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


限期拆除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二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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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中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限期拆迁通知书和限期拆迁决定书的相同之处


主体上,二者都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的。


对象上,二者所面向的对象都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并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的建筑。


同时,这两个文件一个是“通知”,一个是“决定”,在名称上就已经有区别,那么二者在含义上有什么不同之处呢?


发布时间上,通常来讲限期拆迁通知书早于限期拆迁决定书。


内容和文件效力上,一般来讲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内容是与当事人相关的情况或信息,起到告知的作用,属于一般通知,没有法律效力。而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内容则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或者其他措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所以这两个文件看起来相似,但其实大有不同。违建拆除一般都涉及到当事人重大财产关系,对当事人来说在拆迁过程中及时了解信息,按照法律规定,在期限内使用恰当方式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既具有重要性也具有必要性。


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如果当事人在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实施拆除,那么在期限届满之后,有关部门可能对建筑进行司法强拆。所以如果当事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建拆除并不会因此停滞,当事人更应当在期限内根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被动等待,错过自身救济的时机。


法律规定违建拆除按照程序办事,一方面是对相关部门的要求,当事人有权力去了解,监督,另一方面也是对当事人自身的要求,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还可以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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