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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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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在没有征收的情况下,承包地被人强行占用,该如何维权?
已被浏览238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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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等人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且为基本农田,靳某等人一直在该承包地上种植农作物。2023年5月,在未签订租赁协议的情况下,靳某等人的承包地被镇政府强行推平,称要用于道路建设。后经过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当地目前尚不存在任何征收文件。此时,靳某等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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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靳某等人的承包地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其在没有经过征收的情况下,被相关单位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进行建设,严重违背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原则。


此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靳某等人的承包地为基本农田,相关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申请人的合法承包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严重地侵害了靳某等人对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靳某等人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对镇政府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针对镇政府强推土地的行为以及占用其承包地进行道路建设的行为分别向法院提起确认违法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镇政府进行省道建设,依法应当使用国有土地,如果使用集体土地从事上述行为,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而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无论占地行为是否得到村民同意,以及是否支付相应的补偿,均不能改变占地行为违法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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