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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国有土地上房屋涉及征收,产权人的子女也能够获得补偿吗?
已被浏览167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8/27

国有土地上房屋涉及征收,当事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只是住在涉及征收的房屋里,能够获得补偿吗?比如房屋产权人是父母,子女能不能也能得到补偿呢?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只看产权证所载明的名字,即房屋所有人为补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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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进行房屋价值评估后,将补偿款发放给房屋所有权人,跟户头数没多大关系。如果房子是父母的,则子女不能获得补偿款,如果房子是子女的,则父母不能获得补偿款。


实践中,有的家庭成员较多,房屋面积又比较小,那么,对于这种房屋面积小但是人口多的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即,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的形式解决居住问题。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人口及经济等情况差异较大。南方和北方,沿海和内地经济发展水平、征收房屋规模、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水平情况等都存在着差别。各地的住房和收入困难家庭的标准不同,因此怎样才算“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各地也有不一样的规定。考虑到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优先具体办法等具有很强的地域差别,属于地方事务,国务院出台的这部《征补条例》授权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例如北京市规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必须是连续享受低保一年以上,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7.5平方米的家庭;哈尔滨市规定,须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武汉市规定,家庭成员均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且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济南市规定,具有济南市区(含长清区)常住户口、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无房、拥有私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低于(含)人均6平方米;漳州市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5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

 

综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一般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以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补偿对象,但被征收人在满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的形式解决居住问题。各地具体的住房保障条件,需要查询各地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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