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设事关人们的重大切身利益,受到广泛的关注。我国农村房屋建设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并从法律方面进行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户一宅”是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在农村却依然存在着“一户多宅”的情况。首先,我们知道“一户多宅”并不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那么“一户多宅”是否全都违反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呢?
实际上,在一定情况下产生的“一户多宅”情况是合法的,比如以下几种:
1.因合法继承农村住宅产生的“一户多宅”。即农户本身住宅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以及相关要求,在此基础上,由于继承原因,获得了另一处或多处合法农村住宅,由此产生的一户多宅情况。
2.因合法买卖农村住宅产生的“一户多宅”。即农户在农村本身住宅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以及相关要求。在满足宅基地流转的各项条件之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又购买了一处或多处合法农村住宅,由此产生的一户多宅情况。
3.因合法接受赠与农村住宅形成的“一户多宅”。即农户在农村本身住宅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以及相关要求,在此基础上,合法接受赠与的另一处或者多处农村住宅,由此产生的“一户多宅”情况。
4.是总面积未超过规定的“一户多宅”。即农户在农村本身住宅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以及相关要求,在此基础上经批准修理了农村住宅,而原有的住宅未拆除,并且农户所有的多处住宅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由此产生的“一户多宅”情况。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一户多宅”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别。对于合法的“一户多宅”建筑,不能够笼统的认定其为违法建筑,对于合法“一户多宅”的农户,其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方往往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被征收农户进行补偿。那么对于这些合法的“一户多宅”的农户,征收方应该如何对其进行补偿?
对于这些合法的“一户多宅”情况来说,其产生有多种原因,并且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不属于违法建筑,因此不能以其不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就一刀切的认为不用进行补偿,而应该参照对于合法宅基地住宅的标准,对其进行合理补偿,尊重合法“一户多宅”农户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征收方借口“一户一宅”原则,不给“一户多宅”的农户进行补偿,那么首先就需要明确自身房屋性质和情况,明确产生“一户多宅”的原因。
如果产生“一户多宅”情况的原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就不能认为是违法建筑,而应当是合法的,征收方也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对农户进行补偿。此时如果征收方仍然以“一户一宅”原则为借口,拒绝对合法情况下的“一户多宅”进行补偿,农户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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