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是关乎农民的生计和农村稳定的,重要基础,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农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否能够作为遗产继承呢?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争议。
近日,最高法发布了继承纠纷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该户的其他成员,可以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一裁判规则的明确,对于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何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也就是本村村民或者是本村农户为了从事农业生产,对集体土地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为了保障家庭户的基本生活和农业生产,就决定了这项权利必须以户为单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这项权利行使的主体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而不是某一个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财产吗?
正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土地对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农户对农村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也就是说,土地不是自己的,自己只能利用,而不能所有。因此,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承包关系而产生的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且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此外,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地本身成为个人财产。
因此,承包的土地虽然可以为农户带来经济收益,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使用权,但它并不是农户的个人财产。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继承
为了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我们国家对土地承包一直实行的是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的政策。也即,在土地承包期内,如果农户家庭中的有成员死亡,只要这个家庭户上还有其他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由该农户内继续生存的家庭成员平等共同享有。
土地承包期内,这个家庭户上的人员全部死亡,那么土地上自然就没有合法的使用权人了,土地承包关系结束,土地自然就要退还给发包方了。如果是单户承包,如果户主去世,那么该户土地同样应当由村集体收回处理,纳入村机动地管理。
所以,家庭承包人员死亡的,其他成员还存在,也没有与家庭死亡人员分户的,家庭承包户没有消亡,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对土地继续使用。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就不能确权登记了。
四、长辈去世了,村里居然说种的树都要收回,这对吗?
上面我们讲了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但是地上物,是当然可以继承的,村里如果这样说,那就是违法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地上物作为土地的产出,是属于承包户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作为遗产处理,由继承人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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