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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最高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不能发生继承!
已被浏览168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12/09
关键词

农村土地是关乎农民的生计和农村稳定的,重要基础,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农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否能够作为遗产继承呢?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争议。


近日,最高法发布了继承纠纷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该户的其他成员,可以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一裁判规则的明确,对于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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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也就是本村村民或者是本村农户为了从事农业生产,对集体土地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为了保障家庭户的基本生活和农业生产,就决定了这项权利必须以户为单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这项权利行使的主体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而不是某一个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财产吗?


正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土地对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农户对农村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也就是说,土地不是自己的,自己只能利用,而不能所有。因此,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承包关系而产生的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且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此外,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地本身成为个人财产。


因此,承包的土地虽然可以为农户带来经济收益,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使用权,但它并不是农户的个人财产。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继承


为了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我们国家对土地承包一直实行的是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的政策。也即,在土地承包期内,如果农户家庭中的有成员死亡,只要这个家庭户上还有其他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由该农户内继续生存的家庭成员平等共同享有。


土地承包期内,这个家庭户上的人员全部死亡,那么土地上自然就没有合法的使用权人了,土地承包关系结束,土地自然就要退还给发包方了。如果是单户承包,如果户主去世,那么该户土地同样应当由村集体收回处理,纳入村机动地管理。


所以,家庭承包人员死亡的,其他成员还存在,也没有与家庭死亡人员分户的,家庭承包户没有消亡,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对土地继续使用。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就不能确权登记了。


四、长辈去世了,村里居然说种的树都要收回,这对吗?


上面我们讲了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但是地上物,是当然可以继承的,村里如果这样说,那就是违法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地上物作为土地的产出,是属于承包户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作为遗产处理,由继承人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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