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农村农民用于建造住宅以及附属设施的一种集体建设用地,为了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分配和利用,国家对于宅基地的使用和流转也有着相应的规定。“一户一宅”原则就是其中之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顾名思义,“一户一宅”指的是一户人家只能占用一块宅基地进行住房以及附属设施建设。其中,“一户”具体指的是根据农村的户籍管理制度,处在一个户口中的所有家庭成员构成的一户;“一宅”具体指的是一处符合当地相关政策条件的一块宅基地。
根据上述信息,我们已经得知宅基地应当遵循“一户一宅”规定,然而现实中却会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那么对于这类房屋,是否应该全部进行拆除呢?
虽然宅基地需要遵守“一户一宅”的规定,然而并非所有的“一户多宅”都应当被拆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户多宅”也是符合法律规定、合理合法的。
合法的“一户多宅”
1.多宅面积的总和没有超过地方规定的宅基地面积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受到使用的土地类型、各地土地具体情况、周边环境等多方因素的影响,因此具体标准各地有所不同。我们可以通过查询自身所在地区的宅基地标准进行具体了解。
2.合法继承、流转造成的一户多宅
虽然宅基地的分配和利用受到一定限制,但宅基地仍然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流转。例如存在着因为合法继承、流转等原因造成的客观上一户多宅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不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但依旧是合理合法的。
法律规定之外的一户多宅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一户多宅应当进行拆除。具体的拆除范围各地有所差别,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政策来看,以《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一户多宅”清理整改落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为例,我们可以看出会被拆除的“一户多宅”建筑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建新房屋未拆除旧房屋,并且新旧面积总和超过当地规定宅基地标准的;
2.擅自异地搭建房屋的,比如在划定宅基地范围外私自搭建一个房屋极其附属建筑的;
3.符合收回宅基地情形未收回的;
4.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一户多宅”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拆除房屋是涉及民众重要财产利益的事情,其实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不能违反。
面对“一宅多户”房屋,不能一刀切的认定需要对其进行拆除,如果要对其进行拆除,需要明确证据证明房屋是一户多宅中违反法律、需要被拆除的类型。其次,房屋的拆除也需要由具有相关权能的合法主体,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依程序进行拆除工作。违反上述规定的,被拆当事人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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