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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 | 下发违建通知书后直接强拆?一审法院越俎代庖认定“违建”,临夏中院:法院无权!
已被浏览70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5/01/10
关键词 限期拆除

下发违建通知书后就可以直接强拆吗?法院有权越俎代庖认定违建吗?


近日,在盛廷律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暗藏玄机,表面确认了强拆行为违法,实际上却违背中立原则认定房屋是“违建”。律师介入后通过二审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帮助马先生摘掉了“违建”的帽子。本案由凤长俊律师主要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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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就可以不依法办事

随意拆除公民房屋?

 

从他人手中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马先生在土地上开始动工修建房屋用于日常的生活居住。在修建过程中,自然资源局向马先生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马先生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否则,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并处理。


2022年9月,农业农村局又对马先生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马先生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房屋刚刚建成,自然资源局和乡政府就联手强行拆除了马先生的房屋

 

强拆公民房屋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如果行使不当,会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造成不可恢复的严重后果。因此,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权利的同时,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相应的维权手段和路径,以确保面对强权的行政相对人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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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马先生的案件中,不管是自然资源局还是乡政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均没有保障马先生本该享有的权利,仅以马先生“涉嫌”违建为由,便采取了强制拆除措施。为此,马先生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诉讼。


虽然一审的判决结果是胜诉,确认了乡政府和自然资源局的强拆行为违法,但这样的判决结果代理律师凤长俊却并不满意,坚持要提起上诉。


既然胜诉了为何还要上诉呢?如果不是深耕征拆行业的专业律师,不会懂其中的“玄机”,同样是确认强拆违法,确认理由却大相径庭,不同的理由极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后续案件的走向和最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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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暗藏玄机的判决书

 

一审判决中有这样一句话,“原告马某在其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在该村购买土地,且未经批准非法修建建筑物,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短短几十个字,直接给马先生的房屋定性为违建。

 

从案件事实来看,马先生此前收到的只是“通知类违建文书”。在法律实务中,违建的通知会分成“行政处罚类文书”和“通知类文书”两种,也就是说,同样都是说房子是违建,适用不同的文书,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


简单来说,“行政处罚文书”是行政机关下发的正式文件,可以理解为有编制的“正式工”。而“通知类文书”呢,可以想象成是“临时工”,它不能直接作为处罚的依据,只是给当事人发出的催告和提醒,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毕竟没有“正式编制”嘛。


既然前面说,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是受到法律的规制的,对于违建到底该如何认定呢?法律规定:只有依据正式生效的违建认定文书,才有资格认定违建。

 

这样来看,马先生只收到了一份通知类违建文书,房屋是否属于“违建”行政机关都还没有盖棺定论,反而是一审法院越俎代庖直接就认定“非法修建建筑物”“予以拆除”,给马先生扣上“违建”的帽子,明显是超越了职权,也违背了法院的中立性。


“如果房屋确属违章建筑,行政机关理应出具正式的违建认定文书。在缺乏此类文书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擅自拆除房屋,其行为本身便构成违法。此外,违建的认定权属于行政机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应主动介入违建性质的审查。”凤长俊律师说。

 

摘掉“违建”的帽子

 

为了摘掉“违建”的帽子,在律师的帮助下,马先生向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律师认为:首先,通知类违建属于过程性行为,并未对马先生房屋作出最终法律效力的违法建筑认定,不能以此认定违建;其次,人民法院也无权对于房屋是否属于违建以及是否应当拆除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若涉及到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其是否应当予以拆除,应当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无论是自然规划局还是乡政府都不具备拆除行为的职权。基于此,一审法院审理超越法定范围,应当予以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认为“涉嫌”仅代表违反的可能性,并非确认存在,一审法院却直接认定马先生“非法修建”实属不当,应当予以纠正。这样的判决意味着从法律认定层面,马先生成功摘掉了“违建”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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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律师精准地抓住了一审判决中的关键并很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法院超越职权认定违建,以及通知类文书以及行政处罚文书的区别,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此作为上诉的核心突破口,最终帮助马先生的案件取得了极大的进展。

 

正如凤长俊律师在上诉状中所言:还社会以公正清明,还法律以威严正义。盛廷律所也真诚地希望通过代理的每一起案件,彰显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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