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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 | 120平米房屋仅给7万元补偿?律师介入后:补偿一套安置房
已被浏览54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5/01/16

近期,盛廷律所承办了一起涉及120平米房屋征收仅给7万元补偿的征拆案件。案件中,征收方以村民张先生(化名)为非农业户口为由,拒绝为其提供安置房,仅同意给予7万元的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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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盛廷律师团队的介入下,不合理的补偿最终得到了纠正,张先生成功获得了一套安置房。

 

征收方以村民户口不在本村为由

拒绝为其提供安置房


张先生为宁波市镇海区某村村民,1995年因工作需要将户口由农业转为非农,但一直长期居住、生活在村里,享受农村合作医疗等权益,应被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安置补偿权利。


然而,征收方以张先生为非农业户口为由,试图将张先生排除在安置人员之外,拒绝为其提供安置房,仅同意给予7万元的货币补偿。张先生拒绝签字,征收方就多次上门对其进行言语恐吓,并暗示将对其房屋采取强拆措施。


律师掌握两大关键证据

戳破征收方的谎言


面对不公平补偿,张先生及时找到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盛廷律所指派张云龙、宁志武、路梦瑶三位律师主办此案,律师团队迅速介入,通过调查取证找到了本案的两大关键证据。

 

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得知,本次项目仅为协议搬迁,并非征收拆迁协议搬迁与征收拆迁有所区别,协议搬迁本质上是民事主体间的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而征收拆迁则具有国家强制性,若无法达成一致,征收方有权作出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本次项目中,征收方没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

 

其次,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上,即使当事人的户口从农业转为非农业,但当事人长期居住、生活在村里,并在村里有承包地、享受农村合作医疗、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益,应被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相应的安置补偿权利。因此,征收方仅以当事人为非农户口就将其排除在安置人员之外,严重侵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律师向征收方发律师函

张先生获得一套安置房


基于上述事实,律师团队向征收方发出了律师函,督促其依法拆迁,并指出征收方行为的违法之处。征收方在收到律师函后,意识到自身的错误,主动与张先生协商,并最终同意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经过律师团队的努力,张先生成功获得了一套安置房,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力量和公正。

 

此案的成功解决,不仅为张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类似遭遇的村民提供了借鉴和启示。在面临征收拆迁等复杂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是每一位公民应有的选择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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