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六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68限期拆除行为所依照的法律要对建房行为有溯及力
——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房屋行为需严格适用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违反法律、程序作出的拆除行为属违法行为
标签:限期拆除|行政行为|溯及力
案情简介:马某系武陟县大虹桥乡南古村村民,在武陟县大虹桥乡南古村南,拥有面积为201.58平方米的宅院一处,建造于2005年左右,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15年12月12日,该宅院被列入“国道234焦作至荥阳黄河大桥及连接线工程”征用范围内。2017年7月8日,某乡人民政府以马某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虹限拆字[2017]第005号限期拆除决定。马某认为某乡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某乡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一审法院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马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以上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不溯及既往,除非有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特别规定。本案中,马某的宅院建造于2005年左右。武陟县大虹桥乡人民政府未提供马某的建设行为违反当时法律规定的依据,也未提供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程序上的证据,其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作出虹限拆字[2017]第005号限期拆除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亦应撤销。马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的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般不得对拆除房屋溯及既往,即颁布实施的法律条文对颁布前的建房行为一般不予以适用。
案例索引: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8行终12号“马小孬、武陟县大虹桥乡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案,见《马小孬、武陟县大虹桥乡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卫向娟,审判员张杰,审判员李培军,书记员吕东伟)载《中国文书网》(201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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