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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依法享有诉权
已被浏览3156次 作者:单培培 更新时间: 2018/09/1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六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公民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依法享有诉权


167公民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依法享有诉权


——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能无故驳回公民的起诉请求。


标签:行政处罚|违法建筑|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张某于1997-1999年间经原许昌县尚集镇郭庄村居民委员会允许,在现许昌市建安区尚集镇郭甄社区三组集体土地上建房屋居住。2012年间又在该宅内进行建筑,增建构筑物。尚集镇人民政府调查发现后,在未查明张某于1997-1999年间所建房屋及2012年间所建房屋构筑物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在2017年5月3日以张某违反法律为由,作出了尚政罚决(2017)007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张某限期拆除。张某对该决定书不服向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尚集镇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对张某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张某的起诉。张某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特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下称“二审法院”)上诉。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裁判理由不当,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有误,应予纠正,并作出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的裁定。


实务要点:公民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查明属实后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不能无故驳回公民的请求。


案例索引: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0 行终19号“张利平与尚集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纠纷”一案,见《张利平、许昌市建安区尚集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审判长刘婷,代理审判员刘向鹏,代理审判员段明明,书记员张亚楠)(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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