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xx与高密市规划局、高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关键词
怎么才能行政复议成功
行政复议作为案件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鲁07行终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xx,男,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委托代理人张合刚,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密市规划局。
住所地,高密市康成大街东首开发区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韩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律师,山东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密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高密市人民大街1643号。
法定代表人杨xx,市长。
委托代理人范xx,女,1987年4月1日生,汉族,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就杜xx与高密市规划局、高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作出(2016)鲁0785行初21号行政判决,杜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5行初2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孟 强
代理审判员 孙小玮
代理审判员 林少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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