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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张xx与龙海市海澄镇人民政府、龙海市市容管理局城建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3)漳行终字第40号 收录情况:已收录 承办律师: 案由: 行政作为 已被浏览3260次 更新时间: 2018/10/23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漳行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澳大利亚籍华人,商人。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律师、任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海市海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xx,镇长。


委托代理人郑律师,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律师,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海市市容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林xx,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律师,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张xx、张xx因与原审被告龙海市海澄镇人民政府、龙海市市容管理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x、张xx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律师、任律师,被上诉人龙海市海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郑律师、被上诉人龙海市市容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蔡律师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海市人民法院(2013)龙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龙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盖华丽

审   判   员   蔡月新

代理审判员  卢明春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炜强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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