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漳行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澳大利亚籍华人,商人。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律师、任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海市海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xx,镇长。
委托代理人郑律师,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律师,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海市市容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林xx,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律师,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张xx、张xx因与原审被告龙海市海澄镇人民政府、龙海市市容管理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x、张xx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律师、任律师,被上诉人龙海市海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郑律师、被上诉人龙海市市容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蔡律师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海市人民法院(2013)龙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龙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盖华丽
审 判 员 蔡月新
代理审判员 卢明春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炜强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