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x与山东xxxxx会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终28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x,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天桥区xx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慧平,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xxx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汪x,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第三人:赵xx,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系赵xx所在单位山东xxxxx会展有限公司推荐其作为赵xx的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汪x因与被上诉人山东xxxxx会展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赵xx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裁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审法院没有对本案事实作出认定,即迳行判决,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汪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永先
审 判 员 吴 魁
代理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魏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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