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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与山东xxxxx会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鲁01民终2801号 收录情况:已收录 承办律师: 崔慧平 案由: 商事纠纷 已被浏览5668次 更新时间: 2018/12/18
关键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终28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x,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天桥区xx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慧平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xxx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汪x,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第三人:赵xx,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系赵xx所在单位山东xxxxx会展有限公司推荐其作为赵xx的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汪x因与被上诉人山东xxxxx会展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赵xx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裁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审法院没有对本案事实作出认定,即迳行判决,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汪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永先

审   判   员   吴   魁

代理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魏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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