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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彭x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豫行终2590号 收录情况:已收录 承办律师: 李丹阳 案由: 撤销征收决定 已被浏览1967次 更新时间: 2020/04/21

李x、彭x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豫行终2590号

案  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裁判日期: 2018年10月23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豫行终259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男,汉族,住息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彭x,女,汉族,住信阳市xx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姚xx,女,汉族,住信阳市xx区。


委托代理人李丹阳,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信阳市x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信阳市xx区行政路6号。


法定代表人于xx,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xx,该区政府五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律师,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彭x、姚xx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区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行政争议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5行初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李x、彭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丹阳,被上诉人xx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xx、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10月19日,xx区政府作出《关于对兵站路贯通工程建设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及《信阳市xx区兵站路贯通工程建设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征收李x、彭x、姚xx房屋。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6年3月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文[2016]33号《关于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同意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信阳市xx区兵站路打通工程是2017年《信阳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十件实事”之一。2017年9月14日xx区政府发布《信阳市xx区兵站路大拱桥段贯通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2017年9月18日,信阳市xx区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作出浉重文〔2017〕26号《关于印发兵站路打通工程房屋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2017年10月19日,浉河政府发布公告〔2017〕21号《关于对兵站路贯通工程建设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将《信阳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兵站路贯通工程建设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收包括李x、彭x、姚xx所在区域的房屋。李x、彭x、姚xx以集体土地征收需要省政府或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复,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公告并实施,而xx区政府未提供征地批复文件、市区政府不具有县级政府法定职权为由,认为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行为违法。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载明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信阳市政府《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信政文〔2017〕24号)等作出的,信政文〔2017〕2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因城市公益事业、市政基础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需要,需征收我市中心城区内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且《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而兵站路贯通工程建设符合该总体规划,属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建设范畴,xx区政府可依法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征收李x、彭x、姚xx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李x、彭x、姚xx关于集体土地征收需要省政府或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复同意且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公告并实施,xx区政府不具有作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职权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x、彭x、姚xx要求确认xx区政府作出的《信阳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兵站路贯通工程建设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李x、彭x、姚x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

(一)一审时xx区政府并未提供《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只有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一分局、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浉河分局出具的两份说明。

(二)征收房屋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一审法院依据的信阳市人民政府《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信政文〔2017〕24号)是部门规章。

(三)涉案房屋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区政府未履行征收土地的各项审批手续前即作出征收决定无法律依据。xx区政府无单独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职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x、彭x、姚xx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xx区政府答辩称:

(一)被诉征收决定符合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制定并经公开征询意见、修改完善;征收补偿资金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李x、彭x、姚xx三人关于征地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征收决定涉及的是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行为。

(二)xx区政府提交的《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二条明确了信阳市中心城区的范围及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图亦能证实三人房屋位于信阳市中心城区。xx区政府根据一审法院要求提交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

(三)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的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是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李x、彭x、姚xx认为应适用土地管理法错误,本案涉案土地位置位于中心城区,被诉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征收房屋的程序主要有两种,在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情形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补偿程序,在征收集体土地的同时一并征收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形下则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补偿程序。本案中,xx区政府未提交涉案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的证据,同时在答辩意见中认可涉案土地性质仍为集体所有。在涉案土地性质仍为集体所有的情形下,xx区政府征收李x、彭x、姚xx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没有法律依据,被诉征收决定应予撤销。但是,被诉征收决定关系到信阳市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该项目建设符合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属于公共利益建设项目,且经庭审调查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安置补偿方案,撤销被诉征收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应确认被诉征收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


综上,上诉人李x、彭x、姚xx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一审判决驳回李x、彭x、姚xx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5行初39号行政判决;

确认xx区政府2017年10月19日作出的《信阳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兵站路贯通工程建设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违法。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50元,均由xx区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别志定

审判员 肖海生

审判员 卢 瑜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路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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