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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xx与上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赣1121行初133号 收录情况:已收录 承办律师: 王兵 案由: 信息公开不作为 已被浏览3437次 更新时间: 2020/05/18

鄢xx与上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赣1121行初133号

案  由: 其他行政行为

裁判日期: 2018年11月01日

上饶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赣1121行初133号


原告鄢xx,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


委托代理人王兵,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上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锦绣路广信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游xx,男,1968年4月15日生,上饶市发改委下属铁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一般代理。


原告鄢xx因要求确认被告上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上饶市发改委)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8年9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徐亚英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鄢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兵、被告上饶市发改委委托代理人游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鄢xx于2017年5月14日向被告上上饶市发改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上饶西货站一期(坑口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和上饶县保障国际综合物流园工程项目的立项初步意见,可行性研究方案及批复”。


原告鄢xx诉称,原告及家人居住在江西省上饶市××坑××村,系该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房屋。因“上饶县2017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项目,原告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为了解并核实本次征收的相关情况,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依法申请公开“上饶西货站一期(坑口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和上饶县保障国际综合物流园工程项目的立项初步意见,可行性研究方案及批复”。然被告于2018年5月15日签收,至今没有作出任何答复。原告认为其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具体理由如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告依法应于2018年6月7日前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但其至今仍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确认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如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机关和人员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向原告限期全面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鄢xx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2018年5月14日向被告发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实和具体时间;2、2018年5月14日向被告发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单,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和时间;3、2018年5月15日被告签收申请表快递单的截图,证明被告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4、2018年7月4日原告向上饶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被告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证明原告向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事实和时间;5、2018年7月4日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邮递快递单,证明原告向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事实和时间;6、2018年7月5日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邮递快递单签收截图,上饶市人民政府收到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时间;7、2018年9月5日,原告起诉的快递单、2018年9月7日原告补正材料的快递单,证明原告向上饶县人民法院起诉的事实和时间;8、2018年9月13日上饶市政府向原告邮寄延期审理快递单及2018年9月14日签收截图,证明上饶市人民政府延期审理通知超过法定失效,复议决定书超过法定期间。


被告上饶市发改委辩称,一、原告鄢xx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起诉我委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鄢xx于2018年5月14日向我委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上饶西货站一期(坑口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和上饶县保障国际综合物流园工程项目的立项初步意见、可行性研究方案及批复”。鄢xx于2018年7月6日就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事向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鄢xx既然选择了走行政复议权利救济渠道,在法定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应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鄢xx在法定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向贵院起诉我委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二、上饶市人民政府已就本案政府信息公开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在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前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起诉我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上饶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25日已经就原告鄢xx向我委申请本案政府信息公开一事作出了饶府复字[2018]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上饶市人民政府在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已经确认了我委在鄢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事中的相关行为的违法性。相关工作人员已经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给了鄢xx和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讼”的规定,原告鄢xx应该在收到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前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起诉我委。因此,原告鄢xx向贵院起诉我委于法不符,综上,原告鄢xx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向贵院起诉我委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委已就原告鄢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书面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鄢xx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饶市发改委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鄢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属于被告单位的职责;2、赣发改铁建【2016】1508号上饶西货站一期(坑口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和上饶国际综合物流园项目于2016年3月28日的备案通知(饶县发改综字【2016】34号);3、鄢xx的行政复议申请书;4、上饶市人民政府的提出答复通知书和延期审理通知书;5、行政复议答辩状;6、关于鄢xx行政复议一案的情况说明;7、上饶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饶府复字【2018】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应当向上饶县发改委申请公开,我们已经履行了职责向县发改委交代了向原告履行公开,且已经进行了行政复议,原告再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该告市政府而不是发改委。


经庭审质证,被告上饶市发改委对原告鄢xx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4认可,证据5、6是寄给市人民政府的,被告方看不到。证据7、8说明市政府已经下了复议决定书原告应当起诉市政府,与发改委无关。


原告鄢xx对被告上饶市发改委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于被告的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2中关于申请公开上饶市西货站一期(坑口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和上饶国际综合物流园项目相关信息的回函在证据中没有提供,原告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虽然落款日期为2018年5月18日,但原告是在2018年7月9日收到,不能证明被告在法定期间内已经答复原告,且赣发改铁建【2016】1508号文和饶县发改综字(2016)34号文,原告也是在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第一次见到,对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证据4合法性、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上饶市政府于2018年10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证据4的延期审理通知,虽通知落款为2018年9月3日,但根据快递单号查询得知上饶市政府是在2018按9月13日邮寄的,原告实际是在2018年10月9日收到,该延期通知明显超出法定复议期限,证据5、6、7三性均不认可,且证据7目前为止,原告尚未收到。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4日,原告鄢xx向被告上饶市发改委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饶西货站一期(坑口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和上饶县保障国际综合物流园工程项目的立项初步意见,可行性研究方案及批复”。2018年7月份,被告上饶市发改委向原告鄢xx出具了《关于申请公开上饶西货站及上绕国际物流园相关信息的回函》,并向原告鄢xx进行了解释。


另查明,2018年7月4日,原告鄢xx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告上饶市发改委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全面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2018年9月25日,上饶市人民政府作出饶府复字[2018]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上饶市发改委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鄢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原告系上饶县枫岭头镇坑口村村民,与本案申请信息公开的工程项目信息有利害关系,具备申请该工程项目信息的主体资格。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认为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范围,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而被告在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按照规定期限予以答复,却于2018年7月才向原告出具《关于申请公开上饶西货站及上饶国际物流园相关信息的回函》,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答复期限,该答复行为程序违法,故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因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本案所涉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职责,且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经获悉赣发改铁建【2016】1508号文和饶县发改综字(2016)34号文的内容,达到了其诉讼目的。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全面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但上饶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律规定的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据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虽然上饶市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业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如果行政复议决定不是在法定期限作出的,或者虽在法定期限作出,但由于复议机关自身的过错而未及时送达的,人民法院仍应以原行政行为为审理客体。故被告辩称原告已申请行政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上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原告鄢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鄢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亚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彭偲毓


提示:

判决生效后,请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单位:上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20×××75,开户银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至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上饶市农行饶东支行,账号:36×××14。

特别告知: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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