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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巨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4)邢行终字第128号 收录情况:已收录 承办律师: 赵传学 案由: 行政作为 已被浏览2252次 更新时间: 2018/07/25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邢行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赵传学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鹿县公安局,住所地巨鹿县城西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崔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xx,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冯xx,该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李x不服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就其诉被上诉人巨鹿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2014)东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的委托代理人赵传学,被上诉人巨鹿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孟xx、冯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刘爱群

审   判   员   邢向恩

审   判   员   赵文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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