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xx与北京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
合同纠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47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xx,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毕文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xx楼xx层。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xx,女,1984年2月5日出生,北京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胡xx,女,1989年5月27日出生,北京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于xx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富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40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王天水担任审判长,法官高峙、法官田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xx的委托代理人张律师,被上诉人恒富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406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天水
审 判 员 高 峙
代理审判员 田 璐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 静
最新评论
——— 热点裁判文书网案例 ———
——— 最新裁判文书网案例 ———
——— 盛廷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