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孙女士等人是西安市某区某村村民,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8月19日,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2023年9月12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总费用信息、征地补偿户数信息、征地补偿分户信息”。
被告以“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为由,于2023年10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决定不予公开。原告认为被告认定事实错误,未履行法定程序,遂提起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陕7102行初1368号、(2024)陕7102行初1371号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孙某等二人
被告:西安某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其重新答复;
代理律师:张云龙
三、法院观点
1、程序违法:
被告在征询第三方意见时,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15个工作日征询期限缩短为7日,且未待期限届满即作出答复,违反法定程序。
2、事实不清:
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申请的信息涉及第三方隐私,亦未对信息是否可“区分处理”进行审查,直接以“无法区分”为由拒绝公开,缺乏事实依据。
3、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若信息可区分处理,行政机关应提供可公开部分并说明理由。被告未履行该义务,属法律适用不当。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的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四、胜诉判决
1. 撤销被告西安某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某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0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 责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3.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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