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康先生的房屋位于江西某县,2023年4月26日,某县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康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但因为补偿标准偏低,康先生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来某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向康先生送达。
康先生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某县政府的征收程序和安置补偿工作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的被诉文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康先生的合法权益。
为此,康先生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庭审信息】
案号:(2024)赣08行初6号
案由:不服被告吉安某县人民政府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康某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汪庆丰律师
【法院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经审查,某县政府庭后补充提交的地源房地产评估公司《房屋装修查勘表》《附着物查勘表》《某县房屋征收(拆迁)测量登记表》及江西省某测绘有限公司的房屋测绘图上,既无被征收人康某及其家人的签字,也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签字见证,违反上述规定,依法不能作为案涉房屋的安置补偿依据。因此,某县政府以此为依据作出的案涉征收补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县人民则合格农夫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由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对原告康某的案涉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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