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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胜诉案例 | 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是违建?律师介入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承办律师: 史梦舟 张妮 已被浏览23次更新时间:2025-03-12

在征收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往往被直接认定为违法建设似乎“无证”就等同于“违建”,许多征收方以此为由,将无证建筑“一刀切”认定为违建,试图规避补偿责任。但法律的温度,恰恰藏在“一刀切”背后的褶皱里——历史长河中沉淀的建筑命运,远非一纸许可证所能简单裁断。

 

一、案情简介

 

2010年,向先生和居委会签订协议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先生建设厂房经营木材厂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经营至今。


2023年,因市政工程建设需要,向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被征收,但在协商补偿事宜时,向先生与征收部门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区城管局以向生房屋及钢架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向先生自行拆除。向先生认为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遂提起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 :(2024)鄂 0505 行初 11 号

案由 :确认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违法案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 :向先生

被告:宜昌市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诉求 :依法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代理律师:史梦舟律师 张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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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一下的处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该条款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才能限期拆除。本案中,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建设的房屋及钢架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未对此作出认定,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宜昌市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于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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