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打赢行政诉讼到底难不难?相信很多被征收人都有这样的疑问。在行政案件中,最为特别之处在于举证责任通常由行政机关来承担。例如,当房屋被强拆,如果我们起诉行政机关强拆违法,行政机关则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合法程序。若无法证明,就会被认定强拆违法。
本案中,由于行政机关无法自证清白,最终被法院确认违法。
一、案情简介
刘先生的房屋位于合肥市某村民组,该房屋系原告于1984年8月1日从某小学处购买,并在1988年进行了翻建。
2024年3月24日,被告合肥市某镇人民政府在未与原告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且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拆除。原告认为被告的拆除行为缺乏合法依据,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皖 0111 行初 171 号
案由:行政判决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先生
被告:合肥市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翟祎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拆除原告的案涉房屋是否违法。原告不同意拆除,原、被告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由此被告拆除原告的案涉房屋系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履行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并且被告亦未在拆除前支付原告相应补偿款,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综上所述,被告拆除原告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胜诉判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合肥市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刘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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