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必须依法依规,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任何程序违法或内容模糊的补偿决定,都可以尝试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撤销。
一、案情简介
2022年,因省道建设需要,河北石家庄靳先生的永久基本农田被纳入征收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受到严格保护,原则上不得占用,仅限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且无法避让的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审批后方可进行。
然而,在靳先生的案件中,征收方并未依法履行程序,甚至未向靳先生出示任何合法的征收文件,而是直接拿出一份《租地协议》,试图以此掩盖违法占地的事实。靳先生对此坚决反对,但征收方无视其意见,于2022年6月强行推平了靳先生的承包地。
土地被推平后,征收方为掩盖程序违法,开始“补办手续”。2023年9月,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年1月,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盛廷律师审查后认为,这份补偿决定书不仅程序违法,且内容存在重大瑕疵:补偿面积与靳先生实际承包地面积严重不符,补偿金额也未依法核算。
盛廷律师事务所接受靳先生委托后,认为征收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靳先生的合法权益,遂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违法的补偿决定书。本案由路梦瑶律师主要承办。
法院经审理查明,县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依法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未公示补偿安置方案、未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且补偿决定内容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行为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冀 01 行初 375 号
案由:不服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靳某
被告:石家庄市某县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正定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代理律师:路梦瑶律师
三、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本案中,县政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其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结果已经被征地农户确认。其次,县政府是否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以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再次,县政府虽然制定了补偿安置方案,但该补偿安置方案是否予以公示、征求被征收人等相关人员意见,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县政府作出的被诉补偿安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征收主体对被征收人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没有充分保障被征收农户的合法权益。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二、责令县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对靳某作出补偿安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