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曹先生通过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获得了村内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约支付了全部价款。之后,曹先生在该地块上建设了总面积800余平米的厂房及其他附属设施。
然而,2024 年 5 月 ,曹先生收到了镇政府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声称曹先生建设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59 条的规定,要对曹先生处以56万元罚款。
盛廷律师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勘验等程序,未对原告的权利基础、案涉地块情况以及案涉建筑现状进行核实与调查,导致处罚决定存在严重错误。
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理,这直接关系到曹更成先生的财产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关乎众多类似被征收人在面临行政处罚时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
为此,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冀 0623 行初 20 号
案由 :不服被告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审理法院 :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
诉求: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代理律师:宁志武律师、李罗棋律师(实习)
三、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对涉嫌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过程中,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以保证事实认定正确。
本案中,被告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建造的建筑物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总体利用规划,应当对其认定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但被告镇政府委托某工程测绘有限公司对原告违法现场进行勘测,但出具勘测报告(宗地图)的却是某分公司,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能认定。导致县自规局根据“宗地图”对案涉地块土地性质做出的认定没有事实基础。被告镇政府进而据此认定原告占用基本农田,缺乏证据支持。故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针对本案案涉违法事实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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