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因河道延伸工程,江苏省某村小组名下突然“多出”43.12亩征地面积,随之而来的数百万补偿款和9个进保名额,让该村小组和其他小组陷入权属拉锯战。
为了“先上车后补票”,当时四个小组负责人口头约定:先把全部争议面积挂到姜先生所在组名下,以后再细分。结果到了分钱分名额时,小组部分村民坚持“公告写谁就是谁”,矛盾瞬间爆炸。
2022年8月,村干部挨家挨户敲门,让村民在《村民小组户代表决议》上签字,最终29户签字、7户拒绝。这份决议把43.12亩土地中的37.66亩农用地再次切割:第小组内仅留11.56亩,其余划给其他组;补偿款、进保名额也随之重新洗牌。
姜先生等拒签户认为,没开过正式的村民小组会议,“逐户签字”不能代替民主议定程序; 决议直接削减本组土地面积和补偿,侵犯成员财产权;镇、市政府却答复“程序合法、内容合理”,拒不履行监督职责。于是,一场多数人签字和程序正义的征地官司打响了。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苏1111行初284号
案由:撤销镇政府“不责令改正”的答复及市政府维持复议决定
审理法院:江苏省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等二人
被告: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江苏省某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某村小组
诉求:
1.撤销镇政府作出的答复
2.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3.判令镇政府限期责令某村小组改正《户代表决议》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凤长俊律师
三、法院观点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监督职能具有导向和引领作用,通过及时指出基层组织未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会议的议定程序作出决议和乡镇人民政府未完全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一方面可以保障村民参与集体事项决策和监督,维护和保障广大村民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引发不良示范效应,避免其他基层组织因不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会议议定程序,破坏农村基层治理的法治秩序。若不及时纠正,更会导致村民对政府监督和纠错产生质疑,不利于农村开展和政策的落实。被告市政府行政决定未就被告某镇政府未完全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作出确认违法认定,复议决定维持答复,依据不足,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四、胜诉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丹阳市皇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姜某等二人申请事项的答复》违法;
二、撤销丹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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