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拒后,如何通过诉讼推动政府履行补偿职责?
一、案情简介
2012年,辽宁省某县启动旧城改造项目,胡女士一家的合法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然而,征收过程中,政府只对其中的两处有证房和一处附属房进行了评估,并作出补偿决定,但对胡女士一家的47㎡的房屋却未予登记、未予补偿,也未纳入评估范围。尽管胡女士多次主张该房屋存在并提交土地使用证、邻居证言等证据,县政府始终未予回应。
2023年关键转折,在律师的协助下,胡女士正式向县政府提交《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对方签收后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胡女士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结果复议机关以“已超过复议期限”为由驳回申请。
为此,胡女士诉至法院。最终诉求得到法院支持,迎来胜诉判决。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辽12行初6号
案由: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女士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
诉求:
1. 撤销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2. 判令某县政府依法履行房屋的征收补偿职责;
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钟常鸣律师 杨阳律师
三、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征收人,提交了位于某镇土地使用权证,原告主张被告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中存在漏掉应予补偿的建筑物,原告举示的土地使用证、且提交了邻居及前房主儿子的证言,原告举示的证据完成了证明土地上存在建筑物的初步举证责任。作为征收主体的县政府应就被征收时,该地块上建筑面积的建筑物状况进行充分调查,结合该建筑物是否属于公房房改房屋等历史因素,建筑物实际面积、征收当时的建筑物结构等仍需县政府进行调查、裁量,并结合补偿方案的内容及实际损失的情况对原告作出处理。被告市政府依据现有证据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应予撤销。
关于县政府提出的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进行公证提取补偿款,县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的主张。该信访处理意见系某城镇人民政府依据信访程序作出的处理,不能证明县政府已经完全履行了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四、胜诉判决
辽宁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胡某申请的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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