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4亩承包地、108平方米老屋、3亩堰塘”——这是湖北某村小组村民汪先生半辈子的全部家当。2021年,当地打着“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旗号启动征收,补偿方案却迟迟谈不拢。2024年10月25日,镇政府一纸《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直接贴到门上:限7日内腾空房屋、交出土地,逾期后果自负。
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往往意味着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该决定书生效后,征收方则有权合理的收回土地。为此,汪先生紧急委托盛廷律师介入,本案交由凤长俊律师、许得帅律师(实习)主要承办。
盛廷律师介入后发现,汪先生收到的这份决定书疑点重重。首先,有权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该决定书则是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作出,明显超越职权。其次,决定书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严重侵害被征收人汪先生的合法权益。汪先生决定不再退让,在律师的帮助下,将镇政府告上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镇政府则辩称该决定书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企图让法院驳回汪先生的起诉。这不禁让人质疑——一纸文书就可以让农民失去土地和房屋,镇政府却认为该文书不可起诉?
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区法院支持了盛廷律师的观点,确认本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鄂0607行初36号
案由:强制拆除决定案
审理法院: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镇政府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凤长俊律师、许得帅律师(实习)
三、法院观点
1、关于案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可诉的问题。
被告镇政府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具有特定的具体内容,即责令原告汪某7日内腾空并迁出土地上的房屋,交出土地,该内容为原告增设了义务,限制原告对案涉房屋继续居住或使用的权利,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另一方面,该决定内容并不被被告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所包含,也不是重复引述其他行政决定的内容,而是独立对外产生实际影响,故案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属可诉行政行为。
2、关于案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有权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案中,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属于超越职权。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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